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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公安严查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行为

发布于:2015/2/3 8:54:47  浏览:1097次
  日前,大唐派出所执法人员到大唐镇慎叶村一处三层民房检查。一走进这处房子,一股发霉的味道迎面而来,房子黑暗潮湿,屋里横七竖八的电线触手可及,像蜘蛛网一样。消防通道狭窄或被堵塞,更别提有灭火器材等消防器具了。走廊左侧连接一长溜木板楼梯,该楼梯从凿开的水泥板大洞处一直延伸到三楼,没有防护栏或扶手,沿着楼梯往上走,脚底下“吱嘎吱嘎”作响,不小心就有摔下去或一脚踏空的危险。而面对触目惊心的安全隐患,该出租房的房东却置若罔闻,丝毫没有危机意识。
  对此,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流动与迁移现象增多,与此同时,治安、环境等一系列社会管理问题增多。最近,诸暨公安通过摸清全市流动人口底数,深度了解他们的居住以及从业情况,展开集中整治,严查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行为,促使消防、安全等各项防范工作更加严密,以有效推进人口流动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谐发展。
  警方介绍,个人出租居住的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位于陶朱街道三都凤翔路的公寓,承租人于2014年4月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014年12月9日,工业新城派出所上门检查,发现不合格,当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次上门检查,发现租户在并未整改情况下,仍继续租给他人使用,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出租人2000元罚款,并再责令整改。
  出租房屋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只要到规定时间收钱那么简单。
  今年1月初,贾某入住谢某在枫桥镇学勉路的某出租房,但谢某没有按规定登记贾某的任何身份信息。直到1月27日下午2点半,枫桥派出所相关检查人员上门查访时发现这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决定给予谢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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