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支持民营企业的28条意见,强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以法治方式呵护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去年7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全面排查以刑事手段插手民营经济纠纷的案件,切实为民营企业营造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执法环境和氛围。
山东、江苏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立足当地实际,积极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和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民企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尽量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就此,《法制日报》记者分别赴两地展开深入采访,兹刊发报道,敬请关注。
山东检察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案子办完拖垮企业
非羁押强制措施实现法律监督与经济发展双赢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案子办完了,企业拖垮了”,对无羁押必要的涉案民营企业家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进行长期羁押,既增加了错案的风险,也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为了防止出现这类现象,近年来,山东检察机关在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方面采取多项措施,通过完善案源收集、规范评估、跟踪监督为内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以实效提升“检察产品”品质。
拓宽审查案件线索来源
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既能够提高办案质量,也能够保障人权,使刑事诉讼过程更符合广大群众利益。自201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山东检察机关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效,推动专项活动稳步开展。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7月至11月,山东共计初审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100人,立案审查60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9人,建议被采纳58人,采纳率98.3%。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山东充分发挥看守所、律师建议审查的积极性,与看守所达成共识,监管人员发现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线索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不适宜羁押和不应当羁押的人员数量,减少监管场所羁押量,降低羁押风险,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全省立案审查的60起案件中,9起是看守所建议审查的,占15%。
“我们利用全省看守所约见检察官App基本全覆盖的信息技术优势,使在押人员可以随时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约见诉求,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尤其是涉民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到每案必审、每人必谈。”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山东借助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调动在押人员申请积极性,全省立案审查的案件中,有20件是刑事被执行人申请立案,占33.3%。
“我们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司法,积极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第一时间审查羁押必要性
外省民营企业家高某向政府旧村改造项目先期垫付4亿元拆迁费用,后因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无力偿还5000多万元贷款本金,主动向淄博市公安机关投案。高某被羁押后,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政府归还高某前期垫资,让其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使嫌疑人的企业和政府项目得以正常运营,旧村改造工程继续推进。
淄川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孙丽华告诉记者,经全面审查,高某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4人均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涉案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已全部结清,银行予以谅解,高某等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因此淄川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淄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白亮说:“我们积极探索轻刑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落实轻微案件轻刑化,着力提高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解决羁押率偏高问题。针对捕后认罪认罚案件,第一时间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8年,淄川区检察院不捕率由2017年的29.05%提升至32.75%。淄川区检察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决定释放达成和解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37名,占同期逮捕嫌疑人的20.23%。
尽可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翁某是山东省高唐县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2017年11月20日,在工程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擅自施工,致使打桩机发生侧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同年12月8日,翁某被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企业家一旦被逮捕,就会造成项目停滞、工人停工,加上接近年关,农民工的工资若不能及时发放,容易引发矛盾。”办理这起案件的高唐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闫爽告诉记者,翁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翁某被羁押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且其母亲病危,希望能见翁某最后一面。
经审查,2018年1月17日,高唐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提出对翁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当日被采纳,翁某的强制措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回到企业后,翁某积极完善工程手续,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稳定了员工情绪。
2019年3月19日,翁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现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接受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我们的项目就没法开展下去,100多名工人就会面临失业。非常感激高唐县检察机关让工程能够正常运转,让我能在母亲床前尽孝。”翁某说。
在闫爽看来,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要结合办案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羁押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才能营造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环境,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和共赢。
江苏检察从“入罪”思维转向“出罪”思维
合理运用不起诉权保障民企正常运行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前不久,江苏苏州地区首个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在常熟市经开区正式揭牌。600多平方米的基地里,互动问答触手可及,政策汇编双屏播放,普法、预防、警示、教育、宣传等功能一应俱全。这是江苏检察延伸办案效果,加强对民营企业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的一个缩影。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江苏检察践行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充分考量不起诉权运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起诉必要性审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不起诉不是简单不诉了之
2017年,一封寄往某知名橡胶公司的匿名信牵出一起巨额职务侵占案。橡胶公司职工陶某等人伙同25家轮胎销售代理商的32名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2400多万元。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顾万炎发现,32名代理商负责人均为各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多家企业为大中型民营企业,多名代理商惧于商业潜规则,不敢拒绝陶某等人提出的虚假理赔。
“虚假理赔所得很少用于代理商负责人个人,50%左右返给了陶某等橡胶公司内部人员,剩余的大部分回馈给了二级经销商,用于维护客户、增加轮胎销量。”顾万炎说。
在多次走访倾听被害企业及地方党委、政府部门意见后,常熟检察院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动机、涉案金额、退赔情况、认罪认罚等情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橡胶公司14名涉案员工及12名代理商中的涉案人员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充分考虑这12名嫌疑人主观恶性和行为后果,在量刑建议中明确建议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在被害企业主动提出不起诉申请的前提下,对其余情节较轻且涉案金额较少的20名代理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也不能简单不诉了之。”常熟检察院检察长夏军告诉记者,常熟检察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在对20名情节较轻的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和风险防控意见,得到被害单位采纳。同时,协助被害单位组织召开全国代理商大会进行警示教育,开展犯罪预防讲座进行风险提示。
夏军说:“检察机关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投资发展信心,切实保护了民企的发展。”
摒弃就案办案追求多赢共赢
2019年1月至11月,江苏检察不起诉1098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人员。
在办理一起大额虚开发票案中,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考虑到涉案7家开票企业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款等情节且属被动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至2015年,陈某及其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虚增建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要求7家工程承揽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3亿余元。为顺利完成房地产工程建设、方便结算工程款,7家企业为陈某虚开发票,使用陈某支付的开票费缴纳全部税款及支付相关费用。
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7家企业负责人全部自首,坦白虚开发票的全过程且证据充分。不久之后,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行,7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
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海东说,被判刑的企业不得被列入预选承包商,相关企业日后无法承接相应的工程,对企业将是毁灭性的打击。7家企业及其经营者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但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均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被动实施犯罪。不起诉决定帮助民营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了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而对于严重破坏合法、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陈某及其公司则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王海东说:“不能因为害怕承担风险就草率起诉。诉与不诉的标准不在于涉案数额大小,而在于何种决定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据了解,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办法(试行)》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要求每名检察官围绕中央有关非公经济保护政策,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起诉必要性审查。
尽量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在一起企业员工非法窃取竞争对手数据信息案件中,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两个竞争对手已经有战略合并意向后,主动做好促成工作,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并给予双方充足时间达成和解。考虑到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最终依法对12名涉案企业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企业合并成立的集团估值达65亿美元,被评为“中国独角兽企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说,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江苏检察机关注重在法律框架内坚持“三个效果”的统一,用足用好刑事政策,通过不起诉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江苏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六类常见涉企经济犯罪规定了不起诉裁量标准,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入罪标准,确保准确打击犯罪。
譬如,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物资公司及其负责人田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考虑到田某系自首、认罪认罚、有归还资金意愿和能力等情节,在做好对集资群众说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同时,严格区分涉案单位的违法所得和关联企业的合法财产,慎用财产强制措施,最终促成嫌疑单位归还全部集资款。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背景下,打击犯罪、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敢于不诉、善用不诉同样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方式。”蒋永良说,江苏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中央、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最大限度避免办案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高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