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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协助81岁病父自焚被控故意杀人 检方:建议缓刑

发布于:2019/11/22 20:01:00  浏览:1211次

81岁老人因病痛难忍产生寻死意愿,逼迫长年照顾自己的儿子想办法帮其解脱。在协助父亲完成自焚准备后,儿子离开现场,之后父亲自焚身亡。事发后,儿子被捕。

11月21日上午9时,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平故意杀人案。记者注意到,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人认为,陈某平帮助准备的行为目的,就是要让父亲完成自杀,最终也确实导致父亲自焚、死亡,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作为人子,不能因为父亲遭受病痛思想不冷静,产生寻死念头就予以响应,会间接地助长“久病床前无孝子”的不良思想。

庭审现场,陈某平对检方指控无异议,愿认罪认罚。

病父不堪病痛

跪求儿子协助自焚

检方指控,2008年,被告人陈某平携父亲陈某兴到将乐县安仁乡南华寺住庙修行,由陈某平长年照顾年老的陈某兴,二人关系融洽。

2019年4月29日,陈某平将生病的父亲陈某兴(81岁)带至将乐县华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陈某兴回到南华寺后病情益加严重。

5月7日凌晨3时许,陈某兴因多日病痛难忍,产生寻死意愿,并跪求陈某平帮助结束生命,逼迫陈某平想办法帮其解脱。陈某平迫于无奈,便向父亲提议到废弃的崇泰寺通过自焚结束生命,得到父亲同意。

之后,陈某平帮陈某兴打包好被子,携带装有汽油的油桶及打火机、手电筒,驾车将父亲载至崇泰寺。

陈某平将父亲扶至崇泰寺东侧墙边,把事先准备好的被子铺在地上,让父亲靠墙坐在被子上,后陈某平又从崇泰寺内寻取两床被子分别铺在陈某兴背部及前胸处,并将事先携带的汽油浇在包裹陈某兴的被子上。

准备完毕后,陈某兴拿出打火机让儿子帮助点火,陈某平于心不忍,要求父亲等其离开后再自行点火自焚。后陈某平带上汽油桶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

陈某兴被村民发现时已经被焚烧死亡。之后,将乐县公安局民警找到陈某平,经现场询问后,陈某平当场承认自己的行为。

公诉人建议适用缓刑

出庭公诉人认为,陈某平的行为应分成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是陈某平提议及实施帮助阶段。这个阶段,陈贵平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兴不堪病痛折磨表明自杀的念头,并跪求陈某平帮助结束生命。陈某平在陈某兴的请求下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向其提议自杀的方式、地点,并帮助其用摩托车运载、铺被子等方式为被害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可见陈某平主观上是明知父亲有强烈的自杀倾向,在自身认知控制范围内,已经或者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一系列帮助行为会直接导致被害人直接死亡的一个后果。”公诉人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陈贵平应认定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阶段是,陈某平是帮助行为完成后既未点火,也未实施任何救助措施,直接离开的阶段。公诉人认为,第二阶段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认为,陈某平基于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具有救助义务。法律规定父子之间具有扶养责任,陈某平作为陈某兴的亲生儿子,在其提出自杀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反而积极适时地帮助,并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陈某兴抛弃在荒无人烟的寺庙,必然会造成陈某兴自焚或者饥寒死亡的这种后果,违反互相救助的义务。

但公诉人也认为,陈某平常年照顾赡养陈某兴,陈某兴不堪病痛折磨,产生轻生念头后,积极请求情况下,是其自身有相关的责任,陈某平实施的是为父亲创设条件和帮助的行为,没有实施点火的行为。所以,其犯罪行为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

公诉人认为,陈某平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归案后,陈某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建议对陈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庭审现场,陈某平表示,对于检方的指控都无异议,目前最大的感触就是,自己是个法盲,对于法律常识一无所知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花了这么久时间准备(协助父亲自焚),其实我精神上是非常难受的,如果知道这个行为的严重性,我肯定不会这么做。”

庭审持续约一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聂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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