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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离婚次日妹妹与姐夫“闪婚”,一场官司暴露隐情!

发布于:2018-12-20 22:37:00  浏览:878次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本该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但如今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视婚姻为儿戏,为了利益而无所不用其极。
  长沙一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次日,女方的妹妹与其丈夫闪婚!那么,男子缘何和妻子离婚后,又与其小姨子闪电结婚呢?当其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丈夫支付离婚后约定的八万元补偿款时,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该约定的法律效力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小编天法小新今天就带您来关注此案。一边离婚 一边闪婚    2012年11月26日,彭某珍与易某明在长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以下简称2012年11月协议),协议主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孩子易某文归易某明抚养,彭某珍不承担抚养费用,但有随时探视权。易某明现有房屋中两间房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易某明与妻子离婚的第二天,又立即与其妻子的妹妹彭某娟闪电结婚。
   2013年7月12日,彭某珍与易某明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以下简称2013年7月协议),离婚协议载明:一切以此次协议为准,之前协议作废。所有债务归易某明承担。现有楼房一栋,楼上三间房屋归彭某珍所有,楼上堂屋彭某珍有出入自由权,由易某明一次性出6000元给彭某珍做厨房设施和费用。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干涉对方生活。    2013年8月11日,易某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彭某珍离婚补偿款8万元(征收以后再付)。    后因易某明未支付该8万元补偿款,彭某珍遂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易某明向其支付8万元欠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双方对欠条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各执一词。
  彭某珍称:    2012年11月26日办理的离婚手续,及易某明在次日与其胞妹彭某娟登记结婚的行为,系三人为争取拆迁利益而共同协商完成的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易某明与妹妹也无婚姻事实。
   2013年7月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彭某珍与易某明确因感情不和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签订该协议时,考虑双方拆迁享受利益、小孩抚养、婚姻状况等诸多因素,经双方协商,易某明同意另行给付彭某珍离婚补偿款8万元,并自愿出具欠条予以确认。
  易某明辩称:    2012年11月26日办理的离婚手续,是双方因感情不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他已按2012年11月协议履行义务,不存在再就离婚事宜与彭某珍签订新的协议,也不存在承诺补偿彭某珍8万元。    后来与彭某珍妹妹登记结婚,是想让其享受拆迁利益,与她妹妹并无婚姻事实。现在已经与彭某珍妹妹办理了离婚手续。   至于 2013年7月的协议及此后的欠条,均系彭某珍及其家人胁迫作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报案或向基层组织反映情况。
  为拆迁利益 姐夫小姨子玩“虚假”结婚
  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就易某明与其妻妹闪婚的事实进行询问。
  原告彭某珍对被告的陈述予以确认,并承认办理离婚手续后同居了一段时间,且后来拆迁时只获得了2012年11月协议中所分割的两间房的拆迁补偿款。
  协议基础不合法 法律不予保护    天心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积极配合易某明办理离婚手续,并同意自己妹妹与易某明“虚假”结婚,应对自己婚姻关系解除即离婚登记这一法律事实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至于易某明出具的欠条,并非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财产分割与补偿约定,而是建立在双方串通以获取更多拆迁利益的“虚假”离婚之上,不具有合法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彭某珍请求易某支付补偿款8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彭某珍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匡迪琪:    “假婚姻”是近些年兴起的“特色婚姻”,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的。而法律上是没有“假婚姻”的,就算夫妻依据“假离婚”协议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仍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双方均应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企图以“虚假”婚姻关系来获取不当利益时,很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另外,民事主体间哪怕是基于意思自治而赋予权利或承担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并且一旦出现纠纷矛盾,应主动纳入法律轨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裁决。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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