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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法律人! "侠客"金庸:刀光剑影里的正义追求

发布于:2018-10-31 11:33:00  浏览:932次
  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
  谈金庸不谈武侠,可谓不懂金庸。金庸作为非典型的法律人,写武侠,也是写法律。中南民族大学的黄豹教授笔下的《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可谓别出心裁,从法律角度对金庸武侠小说进行了解读。他针对金庸15部武侠小说中精选出的54个故事情节、问题困境,从宪政学、民商法学、婚姻家庭、刑法学、程序法学、国家民族等六个方面,展开有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与解释、论证,视角新颖、方法独特,内容引人入胜。对金庸武侠小说中蕴含的人文社会科学开展广泛涉猎和细致梳理,毫无意义是法学研究领域细化和扩充的题中之义。
  下文摘录一二,供读者领略武侠中法律之魅力。
  《连城诀》第7回“落花流水”中,记载了水岱眼睁睁地看着两个结义兄弟惨死,另一个兄弟向敌人屈膝投降,自己还受尽折磨,还要看着女儿落入一个穷凶极恶的人的魔爪而无力保护,此时,他要求狄云将自己杀死的故事。
  水岱又向狄云求道:“小师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将我杀了。要我向这恶僧求饶,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见我女儿受他之辱?”
  狄云眼见到水岱的英雄气概,甚是钦佩,这时义愤之心大盛,低声道:“好,我便杀了你。老和尚要责怪,也不管了!”
  ……
  狄云也已看到花铁干摔倒,心想血刀僧立时便来,当下一咬牙,奋力挥棍扫去,击在水岱天灵盖上。水岱头颅碎裂,一代大侠,便此惨亡。
  《白马啸西风》第1回中,记载了吕梁三杰霍元龙、史仲俊、陈达海为抢夺一幅埋藏宝物的高昌迷宫图,带人与师妹上官虹及其夫白马李三交手的故事。由于寡不敌众,李三战死,上官虹自杀的同时,使计将史仲俊刺成重伤。
  这一着变起仓促,霍元龙和陈达海一惊之下,急忙翻身下马,上前抢救。扳起上官虹的身子时,只见她胸口一摊鲜血,插着一把小小的金柄匕首,另一把银柄匕首,却插在史仲俊的小腹之中,原来金银小剑三娘子决心一死殉夫,在衣衫中暗藏双剑,一剑向外,一剑向己。史仲俊一抱着她,两人同时中剑。
  上官虹当场气绝,史仲俊却一时不得毙命,想到自己命丧师妹之手,心中的悲痛,比身上的创伤更是难受,叫道:“三弟快帮我了断,免我多受痛苦。”陈达海见他伤重难治,眼望大哥。霍元龙点点头。陈达海一咬牙,挺剑对准了史仲俊的心口刺入。
  【问题】
  1.有哪些证据可证明狄云、陈达海的杀人行为?
  2.谈谈应被害人邀请实施杀人与安乐死的区别。
  【解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一种。古今中外,故意杀人均是故意犯罪中性质最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
  狄云、陈达海在被害人的请求下实施的杀人行为,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自身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狄云、陈达海的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不过,狄云、陈达海的杀人行为,均是在被害人受伤且非常痛苦,得到被害人同意甚至可以说,是在被害人强烈要求之下,为免其零碎受苦,好心送他上“西天”的。可惜的是,狄云这个乡下小子、陈达海这个武林莽夫,不懂法律,不知道助人死亡、安乐死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合法的。
  生命权作为一个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虽然可以自己放弃(自杀),但绝不允许采取让人代劳的放弃方式,应要求而杀死被害人的行为不能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自杀行为之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乃是因为对自杀的人无法科处刑罚,但帮助杀人的行为却是可以惩罚的,生命权不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法益之内。
  之所以惩罚代杀人,是为了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树立起全社会珍视生命的意识。也就是说,法律不主张抛弃生命权,自杀的人要自己抛弃奈他不得,但要是有人胆敢代劳,法律就要找到惩罚的对象。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狄云、陈达海杀人行为都是确切无疑的。狄云错就错在他不该自己去打那一棍,应该让血刀僧干就行了;陈达海更是不该,反正史仲俊已经伤重难治了,让他自生自灭或者自杀就好了。何必又拖两个无辜的人下水呢,这样岂不是都犯法了!
  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这种行为一般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第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第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
  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他一系列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例中,狄云显然实施的是作为的安乐死中的第三种积极情况,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陈达海也是一样的,如果陈达海不对史仲俊刺那么一剑,而是让史仲俊自生自灭,则构成不作为的安乐死(其实就是见死不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金庸中的司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浙江桃花岛人氏黑风双煞为了练九阴白骨爪,在外蒙古杀害蒙古百姓,我国刑法对其有管辖权,根据的是哪种管辖原则?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管辖 D、普遍管辖
  2. 江南七怪和邱处机相约,十八年后决战烟雨楼,属于下列哪种合同?
  A、附条件合同 B、附期限合同 C、单务合同 D、赠与合同
  3. 李莫愁挖出陆展元夫妇的骨灰,一个扬灰于东海,一个抛弃于西岳,构成什么罪?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侮辱尸体罪 D、无罪
  4. 萧峰在聚贤庄一战中,杀害中原武林人士无数,下面哪种定性是准确的?
  A、故意杀人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5. 陈家洛等人成立组织的“红花会”,是什么性质?
  A、黑社会组织 B、社会团体 C、人民团体 D、恐怖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
  1. 谢逊为夺屠龙刀,用“狮子吼”震伤众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涉嫌故意伤害罪 B、涉嫌抢劫罪 C、应当数罚并罚 D、牵连犯,应该从一重
  2. 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A、谢逊自毁双目  B、空见神僧自愿受谢逊十三下“七伤拳”
  C、小郭靖被陈旋风掳走,情急之下,郭靖随手摸到匕首,正中铜尸命门,铜尸当即气绝。
  D、郭芙气急之下,挥刀向杨过砍去,杨过右手向上一抬,刀落手断
  3. 下列能够构成正当防卫的是
  A、众高手抵抗东方不败,形势危急,任盈盈情急之下,操刀砍向杨莲亭,引起东方不败分神。
  B、三十六岛七十二洞的寨主,对天山童姥(当时功力还未恢复)和虚竹下手,虚竹用松子击毙数人。
  C、六大派攻打光明顶,张无忌为使杨逍等明教高手免遭屠杀,孤身抵抗六大派高手
  D、五岳各大门派比武夺帅




来源:方圆  责任编辑: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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