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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日益契合社会热点回应百姓关切

发布于:2017-9-8 11:13:00  浏览:1049次
  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为养老发愁,这里大力推进社会化养老,让更多的社会力量托起老人的“夕阳红”;
  当人们在“买买买”时遇到麻烦要维权,这里通过立法保障“放心消费”;
  ……
  翻开浙江厚厚的“立法日记”可以发现,这五年,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浙江制定(修订)近50部法规,修改57件法规,涵盖教育、养老、住房、生态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难能可贵的是,这些看似“高高在上”的法律条文,与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有了越来越高的契合度。立法给浙江老百姓的生活带来怎样的改变?或许我们可以从浙江近年新颁布实施的三部法中,窥得一斑。
  老房子征收改造 居民不“怕”了
  今年7月25日,在宁波海曙区高塘四村住了30多年老房子的居民林师傅,终于松了口气:经现场开箱计票,高塘四村危旧房改造项目,2354户居民中有2287户同意,同意率跨过了90%的“门槛线”。“这下,我们可以换新房了!”在现场等待结果的2000多户居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
  危旧房改造,对林师傅这样的老城区居民来说,一直是“怕并期盼着”:怕的是房子征收改造过程中自己吃亏;盼的是能早一天搬出旧房,住上新房。
  不过,当咨询政策并看到政府公告后,林师傅放心了。根据政策法规,要进行成片的危旧房改造,需要通过投票的方式,且要拟征收范围内超过90%的户数同意,才可以启动下一步征收工作。“改不改,拆不拆,先听住户们的意见,群众基础好了,后面办事自然就顺畅!”林师傅由衷地说。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让旧城改造依法依规进行。让林师傅他们安心的,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通过并公布的一部新法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0月1日,随着这部法规的实施,在浙江省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从征收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等,都有了法规依据。
  “浙江养老”上了央视《新闻联播》
  今年8月30日,央视《新闻联播》播出的一则报道,让“浙江养老”在全国出了名。报道称,浙江通过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升了养老服务质量,养老服务领跑全国。
  上了央视画面的,是杭州市江干区的全国首个“医养护”一体化惠老服务特色街区。这个长2.5公里、总面积2万平方米的开放型街区,不仅整合了辖区的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馆、越剧社、康复医院等资源,还以“公建民营”模式在街区内建成杭州首家“嵌入式”微型养老院“颐养苑”,入住其中的老人只要每月交一定费用,就能享受餐饮、住宿、照管、医疗等各项服务。
  如何让老人不仅“老有所养”,还能“养得好”,是我省多年来一直探寻解决的问题。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状况监督中发现,在社会化养老上,很多问题需要以立法的方式来解决。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2015年1月25日,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以98.7%的赞成率高票通过,成为全国首部由人代会通过的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
  对浙江人来说,对这部法的期待,不仅在于它明确了推进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未来浙江养老模式的发展方向,更在于它对当下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的痛点、难点问题给出了化解之策,如用地、融资、财政补助等,条例都予以明确。
  “养老服务不能仅靠政府投入,必须激发社会资本和公益力量。”江干区民政局局长沈建平深有感触地说,在微型养老院招标过程中,区里通过免费提供500多平方米的配套养老用房、150万元前期建设资金以及后续每年20万元的运营补助,吸引了12家民办社会养老机构前来竞标,“如果由政府主导养老院建设,150万元或许只能设置10张养老床位。但将这笔资金用于补贴,将可获得有效养老床位100张以上”。
  如今,浙江的养老机构已经发展到2000多家,其中民办的占一半以上。对居家养老的老人,全省也有3000多家服务照料中心为他们提供服务。多元化的社会养老,为“老有所养”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选择。
  立老百姓关注、有用的法
  浙江立法,不仅要立对老百姓有用的法,更要注重覆盖面,立与每个老百姓都息息相关的法。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就是一部人人都关注、人人都有用的法。教育、医疗、住房以及新兴电子商务……几乎老百姓消费的所有重点领域,这部法都给立了规矩。
  今年5月,随着“浙版新消法”的落地,游客蔡先生第一时间就感受到了法的“贴身保护”。当月,蔡先生和朋友到岱山游玩,入住岱山某大酒店。一天晚上,蔡先生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酒店当时派人陪同去了医院,蔡先生伤处缝了5针,后提出赔偿5000元的要求,但酒店不同意。蔡先生一个电话投诉到了政府热线。
  接到投诉后,岱山县消保委人员现场调查后认为,根据“浙版新消法”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蔡先生所入住的客房卫生间因地面湿滑导致人员滑倒摔伤,酒店经营者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也未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因此客观上存在过错,理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蔡先生和酒店达成一致意见,蔡先生获赔4000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老立法工作者说,这些年来,不管是赢得点赞的“浙版新消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最近新实施的法规,还是之前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都是紧扣民生,务求实效,努力通过立法加强对民生权益的保护,“只有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发挥好立法作为社会利益‘平衡器’的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老百姓的美好生活”。(记者许梅)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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