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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浙江首个环境资源庭亮出成绩单

发布于:2017-6-6 14:23:00  浏览:1016次
  “绿水青山,法重如山”。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浙江省绍兴中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专属宣传标语和LOGO标志首次登台亮相。当天,绍兴中院还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作为全省首家专业化环资审判庭,环资庭成立以来审结案件85件,最大标的达1.7亿元。
  民事纠纷占大头
  2016年3月,绍兴中院成立了全省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大力探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积极实施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和跨区域管辖等审判机制。
  绍兴中院环资庭庭长李志介绍,自成立以来,绍兴中院环资庭共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92件,审结85件。审理案件的类型较为多样,其中审结民商事案件57件,占结案总数的67.1%,主要以资源类的转让、承包、租赁等民商事案件居多。“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涉及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又与民生息息相关,因此审理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据悉,环资类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仅为30%左右,低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整体调撤率。
  由于环境民事纠纷和环境保护类犯罪中常常需要科学判断损害程度、范围以及损失数额,需要制定科学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为推动审判的专业化,2017年4月,绍兴中院还成立了全省首个环境资源审判智库。入驻智库的10位专家都是在环境资源自然科学、法学领域具有相当造诣和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提供技术咨询,就损害事实的确认、生态修复方案及费用等专业技术性问题出具专业意见书等等。
  环资审判案件就在身边
  只要不搞偷排漏排,是不是就能跟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完全“划清界限”呢?并不是。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绍兴中院还公布了绍兴环境资源审判的八大典型案例,其中部分刑事案件其实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被告人余某在2013年底取得了新昌某工程的林木采伐许可,其中明确规定了许可采伐的区域及截止时间。然而,余某没有重视采伐限制,在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外继续进行伐木作业,累计超伐木材117立方米。法院认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森罪和滥伐林森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近年来,涉及非法捕捞、非法狩猎、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非法采矿等案件也履见不鲜。李志介绍,在禁渔期内单次非法捕捞水产品5公斤以上或60尾以上的,就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画眉、麻雀等鸟类或非法贩卖穿山甲、蜥蜴等保护动物的,就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或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环境公益诉讼敲响警钟
  绍兴中院环资庭除了审理环境资源类的二审案件外,还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李志告诉记者,环保机关进行索赔过程中,如果跟侵权主体磋商不成,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今年2月,绍兴中院受理并成功审结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
  新昌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吕某在挖桥墩基础坑时把污水管道弄断裂了,含油废水就进入了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而发包方和施工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经鉴定,被污染河道中,油类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32.6~513倍,COD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0.28~37.9倍(冷湖拦水坝执行Ⅱ类标准),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由于未达成磋商、赔偿,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将胶囊公司、吕某和轴承公司起诉到绍兴中院,要求赔偿因水污染导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8万余元。
  在李志看来,这个案子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一次有效尝试,也为此类偷排废水、废气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经过调解,此案被告方将该笔赔偿金打入绍兴生态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单巡天)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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