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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黑恶势力覆灭!广西扫黑除恶最新战果

发布于:2020-9-16 9:34:00  浏览:659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的批示精神,根据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冲刺会的工作部署,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从2020年8月下旬至11月底,在全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百日会战。会议结束后,全区各地各政法系统迅速行动起来,认真按照上级部署,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高站位、高标准、高质效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扫黑除恶不停步,守护安宁亮利剑!

1、青秀区法院公开宣判危崧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件

9月11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危崧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七名被告人分别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杭州万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南宁市成立杭州万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新升贷公司”),被告人危崧为南宁新升贷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设有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各部门分工配合,成员之间分工明确,依托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新升贷网贷平台”开展放贷业务。

南宁新升贷公司业务部业务员以车辆抵押贷款为名招揽客户,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其他押金”等费用为由,要求被害人签订贷款金额虚高的单方空白合同及系列附件,将车辆的备用钥匙、车辆登记证书留在该公司,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在被害人汽车上安装GPS定位器。客服部人员审核已签订的合同,并由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期间由客服部人员向被害人催收欠款。该公司以被害人逾期还款或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安排后勤部人员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事先安装的GPS定位器找到抵押车辆,使用被害人留在该公司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并藏匿,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高额费用后才将车辆归还;若被害人未还款,其车辆则被一直扣留或过户给他人。

南宁新升贷公司成立后至2019年3月,以上述手段开展车辆抵押借贷业务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危崧、方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海有、王任、童建军、周亮明、王日祯为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南宁新升贷公司车库查获被该公司扣留的抵押车辆40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危崧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追讨非法债务,合伙以扣车为手段对苏某等10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青秀区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受理的14件涉黑恶案件已全部审结。

2、龙胜法检“两长”同台审理梧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朱钢涉嫌受贿、充当黑势力“保护伞”一案

9月11日上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朱钢涉嫌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钢在担任梧州市水利局局长、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黎某某、田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210万元、金条2根(价值24.45万元),共计234.45万元。

2006年以来,黎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通过纠集亲属、刑满释放人员等,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成为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中秋节期间、2012年春节期间,黎某某向时任梧州市水利局局长的被告人朱钢提出请求关照茂林公司开采河砂生意的请托事项,分两次送给朱钢现金共计100万元。朱钢明知黎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梧州市区内存在超采、盗采河砂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放纵黎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致使该组织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成为该组织发展壮大的经济基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4.45万元,数额巨大;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本次开庭以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被告人朱钢在羁押场所通过远程传输技术参与庭审。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公诉人对本案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及警示教育等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充分发表了意见。

3、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朱定游涉黑组织”漏犯

9月11日上午,海城区法院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建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该被告人系朱定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漏犯。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8日,朱定游(已判决)组织、带领朱建华等多人携带钢管等工具,驾驶4辆汽车到某小区一带,由朱相如、陈光(已判决)等人持钢管下车,任意损毁、打砸闸口犯罪集团摆放在某超市等地方的赌博机,其余人员在附近保护,后与闸口犯罪集团成员发生打斗,朱锐、张齐林受伤(已判决)。

2016年6月29日,经朱定游同意后,朱建华等多人携带铁锤、钢管等工具,驾驶作案汽车先后到某汽车服务中心等地方,任意损毁、打砸闸口犯罪集团摆放在上述店内的赌博机。

事前,李某扬为帮李某福向吴某华追债,而找朱相如帮忙,朱相如便将此事告知朱定游,经朱定游同意,朱相如可组织人员去帮忙。2014年10月26日,朱相如在某福利院附近发现吴某华,便纠集朱建华等人来到上述地点。朱建华等人欲强行带走吴某华,遭到吴某华反抗。朱建华等人便将吴某华推倒在地并殴打,致吴某华受伤,后将吴某华控制住并拉上汽车。陈光等人将吴某华带到李某福岳父家,交由朱某森等人继续看管。当晚20时许,吴某华逃离朱某森家,后被家人接离。经法医鉴定,吴某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5年10月期间,李继发(已判决)通过他人找到朱定游,朱定游便安排朱建华等人到某酒楼伙同其他团伙人员一起“晒马”,非法介入民间纠纷。10月27日,朱定游再次安排朱建华等人到上述酒楼“晒马”,朱建华等人拿铁铲进入上述酒店大厅,为打砸上述酒店设施的其他团伙人员提供保护,严重影响了上述酒楼的生产经营。朱定游收取“晒马”的“出场费”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建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当庭进行质证、认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法院将根据审理情况择期宣判。

4、桂平警方侦破首起套路贷案件,抓获16名涉案成员

2019年6月,桂平市公安局破获桂平首例套路贷案件,抓获以邓某发为首的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成员16名,查扣查封涉案财物一大批。在经过专案组一年多时间的艰苦侦办,2020年9月8日,该套路贷团伙专案终于侦查终结,正式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019年4月,桂平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恶犯罪线索深入开展核查研判,发现以邓某发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桂平市公安局党委对该案高度重视,于2019年5月初,从局属各单位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

该案是桂平警方接报的首起套路贷案件,面对涉案人员多、案情重大复杂、侦破难度大等困难,专案组民警迎难而上,上下一心,经过缜密侦查和分析研判后,掌握了该团伙的犯罪证据以及团伙成员的活动轨迹。2019年6月,桂平警方采取了收网行动,专案组先后将邓某发、梁某倚、朱某、韦某天等团伙骨干成员16人抓获归案,扣押了银行卡100多张,冻结涉案银行卡账号100多个,冻结涉案资金25万元左右,查封冻结嫌疑人房产多套,扣押嫌疑人车辆总共8台,扣押嫌疑人手机总共12台,扣押冻结涉案资产总额超1000万元。经审查核实,该团伙涉嫌诈骗等案件70多件。

5、百色市田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莫某柳等14人涉黑案件开庭审理

9月8日,由百色市田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莫某柳等14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一案在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林某富在平果县成立“广西飞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虎公司),设项目部、财产保险部、保安部等部门,黄某庆(已判刑)任财产保险部负责人,后以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李某葵、李某宁在飞虎公司保安部工作。因飞虎公司不景气,黄某庆便于2012年自行成立“雅乐居名烟名酒商行”,随后又先后成立“广西平果锐虎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为聚敛更多钱财,黄某庆成立“雅乐居名烟名酒商行”后,纠集李某葵、李某宁等19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莫某柳、邓某夫、卢某、林某斌在平果县进行暴力讨债、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黄某庆为首,被告人莫某柳、邓某夫、卢某、林某斌等20余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的通过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开设私人会所、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等聚敛财产200多万元,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支付组织成员报酬、医药费,供组织成员吃住消费,为组织成员缴纳违法犯罪罚金,购买钢管、砍刀等工具,装修私人会所供组织成员贩卖毒品、开设赌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等,以此笼络、豢养组织成员,寻求非法保护,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利用其势力和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已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莫某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阻拦驱赶他人公司员工并强行关闭他人公司,情节恶劣;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阻拦驱赶他人公司员工并强行关闭他人公司,情节恶劣;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同案人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同案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并在会所内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等10人,伙同同案人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场提供保护,参与分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6、来宾警方成功打掉一个涉黑组织团伙

近日,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黑犯罪案件,谭某敏等12名被告人被指控犯13个罪名和25项违法行为。

2019年4月至5月,象州县公安局接到自治区公安厅扫黑办转来中央督导组重点督办线索反映:谭某敏(外号“猪奶”“猪捏”)为首的团伙在象州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危害外地和本地的投资老板,组织过无数次的打架斗殴事件。

接线索后,象州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线索核查工作专班,对线索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核实调查。经初查发现:群众反映的线索情况属实,谭某敏等人涉嫌多起违法犯罪,并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面展开调查。

2019年9月,专案组经过前期侦查,案件并没有获得有价值的突破。反而获得信息显示,谭某敏有逃往境外的苗头,专案组遂决定提前收网。2019年9月30日,专案组在柳州抓获首要分子谭某敏;2019年10月1日又抓获陈某军、廖某勇。经过对谭某敏、陈某军、廖某勇进行审讯,案件仍然没有突破。

鉴于案件重大,且有可能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9年10月30日,来宾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将案件提级侦办,组成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李道军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学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长,象州县副县长、公安局长任副组长的“9.30”专案组,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对案件开展侦查。

专案组通过调取大量卷宗、广泛征集线索,深挖细查,逐步查明了谭某敏等人涉黑组织的相关罪证,并对谭某敏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专案组克难攻坚,陆续查证多起线索的犯罪事实,随着涉案人员相继落网,专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2020年5月3日,共抓获涉案人员35人,破获刑事案件23起;冻结涉案账户57个,冻结涉案金额共计580余万元,冻结未赎回理财产品数额420.万元;查封房产共计64宗(合同认购价值约2500万元);扣押涉案车辆11辆;查清谭某敏分别经营有百丈乡马来村树山、罗秀镇麦棉村树山、大乐侣塘村树山、寺村士篢树山、马力树山、象州镇沐恩村树山共六处共计2827亩树山;果园有士篢果园、八一华侨农场果园、下田果园3处,共计1240亩。

专案组查明:自1998年起,谭某敏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通过在象州县辖区内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方式不断聚敛非法财产。2005年,谭某敏刑满释放后又纠集其他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得该组织不断壮大,逐渐形成以谭某敏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军、廖某勇、阳某兴、覃某杰为积极参加者,以谭某峰、潘某成、冯某光、覃某良、谭某东、仇某、黄某平为一般参与者,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谭某敏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该组织成员还分别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行贿、帮助毁灭证据、危险驾驶等12项犯罪和赌博、殴打他人、堵路、违法采砂、打砸财物等25项违法行为。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庭审中,12名被告人中包括谭某敏在内的11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7、1人犯4罪,获刑18年!武鸣“府城帮”2名被告人一审宣判

9月4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武鸣“府城帮”2名被告人一审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邓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旗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期,邓建福、覃品贵开始伙同他人在武鸣实施犯罪活动,并逐步通过笼络同乡等方式发展成为犯罪团伙。被告人邓区、李伟旗积极参与实施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邓区参与三起抢劫、两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伟旗参与赌场放高利贷,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并参与敲诈勒索、帮助毁灭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邕宁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区、李伟旗明知“府城文唐帮”是以邓建福为组织者、领导者,邓如耀等人为骨干成员,由众多人组成的,通过暴力犯罪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歹,称霸一方而形成的组织,仍积极参加,并以该组织形成的影响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被告人邓区还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伟旗还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犯敲诈勒索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徐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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