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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男子捶打开车中的司机16次,还砸碎车窗,结果……

发布于:2020-8-4 9:26:00  浏览:609次

近日

广州从化法院对男子李某

殴打公交车司机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酒后乘坐公交车

不戴口罩被劝阻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21日上午10点,一名喝了多瓶啤酒的李姓男子坐上从化区的一辆公交车。上车时,李某没有按照规定戴好口罩。

为了乘客和司机的健康,公交司机王某劝告李某戴好口罩。李某戴好口罩后在车上坐了下来。

行车期间,除了李某外,车上的乘客都陆续下车了。李某嫌口罩太闷,又扯掉了口罩,司机见状再次劝李某戴好口罩。

被劝阻心生不满

借酒劲拳打司机

当公交车行驶至人员、车辆密集的从化区七星体育馆附近时,李某突然离开座位,走到驾驶员位置旁边,指着司机王某大骂,并朝王某脸上打了两拳。王某见状,赶紧刹车并拿起手机报警。

在打电话过程中,李某持续捶打王某头部,并破口大骂要求下车。

因司机王某不开车门,李某走到公交车中部,摘下车窗旁的安全锤,用力敲破车窗试图逃走。

见车窗破洞的位置不够大,李某走到司机王某身旁,朝其头部打了几拳,打完就回到车厢坐好,不再打人了。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暂时没有受到威胁,司机王某重新发动了公交车,开回公交公司求助并等待警方。


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交车监控显示,李某对司机王某头部共捶打了16拳。经鉴定,王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李某损坏的玻璃价值409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并致驾驶人员轻微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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