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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自行调查核实

发布于:2020-5-18 10:57:45  浏览:985次

    近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这标志着,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又步入一个新阶段。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是民事、行政诉讼法和英烈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责范围。检察公益诉讼实施近三年来,各地在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上都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浙江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除国家法律规定的“4+1”领域外,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也可展开积极稳妥的探索。

  当社会公益受到损害需要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提起诉讼并不是唯一的维护公益的方式。根据决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赔偿协议。

  土壤、水被污染了,是什么造成的?污染源头在哪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没有做好监管?……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这些都是必须查明的重要事实。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也可自行调查核实。当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时,可依法行使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司法卷宗材料,约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负责人,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职权。当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对妨碍调查核实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通报人民政府,或建议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上级部门依法处理。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依照相关条例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形成全社会对公益保护的合力,决定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比如,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另外,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规定,除了要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督察内容外,要加快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与检察机关的联通,建立相关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共享。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记者 许梅  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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