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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黑恶案件“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

发布于:2019-9-8 13:06:00  浏览:648次

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7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涉黑恶案件“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五起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正确把握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具体指引,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五起典型案例包括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1件;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以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兆峰、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等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认为:

五起案例,对于检察机关严格贯彻黑恶势力案件“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的办案原则,精准判定“涉黑涉恶”犯罪、“非黑非恶”犯罪统一了司法尺度和办案标准。尤其在江苏杨昊等25人涉恶案中,检察机关不仅依法改变了侦查罪名,还强化程序保障,对该案涉案人员依法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真正体现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实事求是、坚持法治原则的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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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这是张军检察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作出的庄严承诺。

据悉,最高检党组对五个案例非常重视。根据党组的指示,最高检扫黑办2019年3月底下发了《通知》,向各省级院征集涉黑恶“保护伞”案件,不捕不诉涉黑恶案件,检察机关起诉时改变公安机关定性认定或未认定涉黑恶犯罪以及公检认定一致具有典型性、反映当前热点难点的涉黑恶案件三类典型案例。

最高检扫黑办从布置各省上报案例到最后选定共筛选四轮、三次修改文稿、上检委会讨论,并且根据张军检察长批示,将案例分别发给最高人民法院扫黑办、公安部扫黑办及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才慎重定稿。

“要与各省级院沟通,逐案审阅审查报告和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连体例如何统一规范都有明确要求。”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劳娃介绍。

那么,最高检为何如此重视这组案例?与以往发布的案例相比,这五个案例具有怎样的指导意义?我们有必要从2018年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说起。

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年份给人们以特殊的记忆与力量,2018年就是这样的年份,以“极不平凡”被人们铭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中国改革开放40年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亦交汇于此。

这一年的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一份重要文件,对如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出重要部署。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

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发出动员令,要求坚决打赢这场战役,吹响了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冲锋号。

有媒体曾用三个“前所未有”形容这次专项行动,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力度前所未有;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增加到了30多个,营造齐抓共管综合化的惩防体系,广度前所未有;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突出与基层组织建设结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农村基层延伸,深度前所未有。

“带有鲜明的新时代特征”,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如是评价。

岁月不会说话,历史却在无声中悄然推进。此时,距离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宪法的1999年已经将近20年,距离“人权”入宪也有14年之久。此时,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闸门,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高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已经逐步深入人心。这个大背景下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加注重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的全程引领。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次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强调,“在依法严惩的同时,要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

随着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进入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涉黑恶案件越来越多,对精准运用法律武器能力的考验更加直接。10月17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郭声琨书记再次强调“法定办案程序、办案期限等规范,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制度性要求,必须认真遵循”。

2018年10月16日至17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武汉召开。陈迹摄

这次武汉会议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的讲话给张军检察长留下深刻印象,那就是赵克志强调的“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多少打多少,打多少是多少,绝不允许好大喜功、虚报战果”。这段话被张军在各个场合以及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促座谈会上专门提及。

也是在这次推进会上,张军提出:


“要保证在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不能人为收紧法定办案期限,要求15天、20天就要结案等,同时对案多人少、案情复杂、可能造成拖延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指导,确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很多人提及“扫黑除恶”就会联想到历史上的几次“严打”。其实,梳理40年刑事政策的变迁、回望40年中国刑事法治走过的铿锵步伐,我们会看到中国法治在砥砺前行的进程中,实现的跨越已经不仅仅是年代的久远,更是全面依法治国时代法治理念的提升。此次“扫黑”与曾经的“严打”有相同但更多的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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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刑事政策的提出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我国曾有过三次大规模的“严打”和一次专项行动,分别为1983年、1996年、2001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最早开始于公安机关,2006年2月22日,中央政法委部署后在全国铺开。

往事如烟,那是1979年,一场世纪审判终结了一个时代,也开启了一个时代。那时律师还是一个很陌生的词汇,远不及印度影片《流浪者》“拉兹之歌”流行,人们对律师的认知更多来自于女主角丽达。

那一年,有7部法律相继颁布,延续至今不断修改的“两法”亦“诞生”于此时。为了保证实施,中央还下发了“64号”文件,有报道说,许多经历过“文革”的老同志看到这份具有法律意义的指导性文件,热泪盈眶。

那一年,被砸烂的公检法机关得以复建,司法部下发《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时,全国登记在册的律师仅仅212人,有谁会料到,40年后的今天,中国律师队伍呈几何式增长壮大到近43万人,成为依法治国方阵里的主力军。

那个时期的中国,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面貌发生改变,社会活力增强,同时刑事案件、恶性案件也大幅增多,典型的是东北“二王”事件。1983年2月12日,王宗坊、王宗玮两个兄弟混入沈阳空军463医院,入室盗窃小卖部,被发现后杀人逃跑,流窜至湖南、湖北、江苏等省,一路抢劫杀人,引起社会恐慌,中央决定“从重从快,严厉惩治破坏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后来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的建议下加上了“依法”二字,历史上的第一次83“严打”开始。

资料图

这一年,有一批年轻人正在海淀法院实习,没有人会料到,多少年后,他们会成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领军人物,这其中就包括张军、姜伟、陈兴良三人。

1983年,陈兴良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二年级研究生。他说,自己以实习名义参加了海淀法院三个月的“严打”,现在回想,确实存在人为拔高的现象。例如,有案件会被回炉,也就是将“严打”之前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重新审理改判。这种做法既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也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另一位当年曾参加过“严打”的实习生后来在最高法院工作时曾经提及,“当年因为案件量大,看守所容不下,一些人羁押在京郊监狱。为免于奔波提高效率,书记员随法官住进这个监狱监舍里办案,两天开了十几个庭。那时,有律师介入的案件也只能发表一次辩护意见,很少有第二、三轮辩论。”

资料图

去年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的历史节点,记者曾采访当时还健在的肖扬老院长,他讲的一个案例,至今让记者无法忘怀。

有一对男女青年谈恋爱,被民兵抓住后,男女分开审,女方迫于压力改口说被强奸,当时要判男的死刑。肖扬因不赞成这种背离法律的“从重”惩处而成为“靶子”。这类案子深深触动了肖扬的内心,让他开始思考有关刑事政策问题,并最早提出“严有度,宽有边,宽严相济”的理念。

    1983年,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甄贞,那时才刚刚大学毕业,被分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工作,恰恰是集二审和死刑复核为一身的重要部门。“记忆中当时的办案,公检法司就像是一家人,讲配合讲协作,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甄贞回忆:“刑事案件律师出庭辩护率非常低,很多死刑案件都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过一纸空文。”

甄贞介绍,1983年8月25日,中央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并配套修改了刑法,增加了死刑罪种;同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对特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罚直至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速审决定》规定,上诉期限由刑诉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下放了死刑复核权。

记者问:“听闻那个年代包括执行死刑都是群众大会,公捕公诉公判公开执行,罪犯前面挂个大牌子游街?”回答说:“是的,为了在社会上形成强大攻势,起到震慑作用。”

从甄贞的叙述中,记者了解到,83年“严打”期间,对疑案的处理,基本上没有今天的“疑罪从无”,重罪轻罪之疑也往往是从重。那个年代,为了震慑要靠“游街示众”,谁又会料到,40年后的今天,很多个案就引起全民围观。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正当防卫的赵宇案为例,“见义勇为是否犯罪”话题全民参与阅读数超过6亿次,讨论超26万次,进入“七五”时期的普法已经彻底唤醒公众的法律意识。

时针转到1996年

这一年的2月,发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首起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随即发生了1949年以来第一例国家领导人在家中遇害的事件,震动中央震惊全国,成为了第二次全国“严打”的导火索。

这里不得不提及的是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一起强奸案。1995年的3月,一位不满21岁的年轻人被石家庄市中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当年4月即被执行枪决。谁又会料到,该案沉冤21年后终得雪,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其母在法庭上嚎啕大哭。这个最终被判无罪却再也“回不来的年轻人”,就是聂树斌。

聂树斌

聂树斌母亲(左一)

聂树斌父母

聂树斌父亲和姐姐

聂树斌案改判有何重大意义?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聂树斌案是一起历时21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另案被告人王书金2005年自认“真凶”后,社会公众对聂树斌案十分关注。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力践行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实现了个案正义。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最高法院原副部级专委胡云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说过,那个年代,证据认定方面,主张抓大放小,不纠缠细节,刑事案件的证据只要符合“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充分)即可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有效辩护很难落实,疑罪“从有”或“从挂”比较常见,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等后果。如前几年纠正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安徽于英生案等冤假错案,都发生在那一时期。

呼格吉勒图父母

于英生

时针转到2001年

当年河北石家庄发生了“靳如超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其在广西北海被抓获时身上还携带着356块炸药和34枚雷管,震惊全国,直接促成新一轮“打黑除恶,治暴缉枪”即第三次“严打”的开始。

资料图

这一年的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一位老法官对记者讲述了一件当年发生的案例。

这一年的夏天,东交民巷27号,南方某省的一对夫妇不会想到他们的生命会引起最高法院的高度关注。这对年轻夫妇在乡下卖火药,因为无照,一审被判死刑。而当时在农村因生产需要购买火药是普遍现象,因此“一刀切”极易造成错案,“毕竟人命大于天”。经过认真研讨,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一个重要《通知》,对“生产需要”做了明确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这一《通知》就是为了防止“严打”扩大化、统一办案标准。

记者问:“这对夫妇命运如何呢?”老法官欣慰地说:“当然最终没有被判死刑。如果处罚过重,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会让公众难以接受,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从这个案例看出,随着时代的进步,法治慢慢步入轨道,很多案件已经更多注入“法治的因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开始得到体现,后来死刑复核权回归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案件连年下降,社会治安并没有反弹。

时针转到2006年

据悉,这一年中央政法委部署“打黑除恶”专项活动时,“打黑”是否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北京政法委组织的一次研究贯彻落实会议上,讨论时还有不同意见,引起了较大争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时任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苗生明回忆:“当时有人提出,即便是黑恶势力犯罪,毕竟还有被裹挟进来的偶犯、初犯、从犯,有自首坦白立功人员,应当区别对待,这是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打黑除恶中一体坚持。后来,这一意见最终得到政法委支持,写入了相关的会议纪要之中。”

应该说,“这是新中国‘严打’斗争刑事政策演进中的一次重要调整,也标志着从1983年‘严打’以来刑事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变化和进步。”苗生明评价道。

时针转到2019年

此时,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按下快车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中央明确提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准打击黑恶势力。4月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这说明,即便是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也要根据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开一个黑社会的庭最多时,要20多天”,我们经常听到刑辩律师发出这样的感慨。

这一年的7月,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检的一次检委会上,因为即将发布的“不放过不凑数案例”,与会人员有分歧有争议,最后在讨论中达成共识。随后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张军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决不能前面扫黑除恶,后面再纠偏、再解决申诉问题”;涉黑恶势力案件到了检察环节,“重中之重”是要切实做到不偏不倚,既无过度也无不及。

2019年7月20日,大检察官研讨班在成都开班,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讲话。

回望40年,特别想用一句话概括,苦苦思索不得要领。突然想起采访徐建时写过的一句话。1982年,徐建曾因《反革命罪名科学吗》一文差点成了反革命,幸亏高铭暄王作富等教授据理力争。毕业后他做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辞职到深圳做律师。后来他回人大创建律师学院时,记者问他初衷,他说“希望年轻律师不必像自己1983年那样蒙嚓嚓摸着石头过河”。

40年间,世事变迁,很多若毫入微的事与物,在当时理所当然,在今天看来却是如此不可思议。让我们欣慰的是,新时代的扫黑除恶更注重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更注重庭审中的质证,而且对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法院都会指定法律援助。更值得关注的是,司法部贾丽群局长对记者介绍,近年来通过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100多万人中,有50余万人进入到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队伍中,职业队伍更加专业化,凸显了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40年刑事政策、法治环境的变迁,不就是一部活的中国刑事法治史?让我们感慨万千。中国刑事法治经过40年的淬火锻造,早已经从蒙嚓嚓走出铿锵有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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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从重从快”到“宽严相济”再到“全面依法治国”,通过40年刑事政策的梳理、刑事法治的变迁,可以看到,“严打”是在社会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的特定情境下对犯罪进行有力打击的措施,是一种政治决断与决策。因此,有学者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我国惩治黑恶势力刑事政策又一次重要的发展和升级。

2018年12月27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工作,对2019年工作进行部署。

这个升级,根本原因在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形态的演变,比如向基层政权渗透、用软暴力实施“套路贷”“校园贷”攫取暴利、更具有隐蔽化等;黑恶势力开始向城乡接合部、向农村的“袋口”转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业务工作有业务工作的标准,即法律标准;政治工作也有标准,就是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

一些黑恶势力长期进行聚众滋事、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毒瘤,成为侵蚀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破坏党执政基础的罪魁祸首,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如何谈幸福指数?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这是一个具有政治远见的洞识,也指明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如是评价。

2019年5月22日至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督导情况汇报。

当前,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进入深挖根治的关键时期,大量案件进入起诉审理环节,“排队上车”现象突出,还有不少案件停留在检察环节。从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轮督导反映的情况看,相对集中办案,个别案件还存在拔高或者降低处理的现象。

不可回避的是,坊间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实践中有地方被媒体曝出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还有标语贴到了幼儿园出现“打黑除恶从娃娃抓起”的段子;传统的“从严从快”“就高不就低”“坚持两个基本,不纠缠细枝末节”运动性思维依然存在;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存在理解、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有的案件违背中央精神,出现降低证据标准“拔高”“凑数”的做法。这种现象似曾相识,或许在当年不算什么,但今天无疑已经成为法治的逆流而引起警觉。

郝春莉律师介绍,还有涉黑恶案件,案件事实尚在侦查中还没有查证属实、有的案件尚在审查起诉或审判期间,负责侦查机关就开始立功授奖,这些“未审先定”“舆论审判”的做法,有违“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以审判为中心”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对于这些现象,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曾经谈及,针对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最高检去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标准。“逮捕的时候,必须弄清楚,不是黑社会的,就不能按照黑社会批捕。不是这个犯罪,就不能按照这个罪名起诉。这是我们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的,这很重要。”孙谦强调。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促座谈会上,最高检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部署开展起来的。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口号,而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治国方略下的具体工作部署。因此,这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就要不同以往,一开始就要规范,每一个案件都要规范,要更加重视办案的质量。”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促座谈会,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最高检一位内部人士透露,在“证据标准”的认定上,张军经常显得很较真,这可能与他长期主管死刑复核的经历有关,他更强调“办铁案”和“要经得住历史的检验”。一厅检察官印证了这个说法,“检委会讨论案例时,张检问得特别细,逐字逐句进行,要求必须与承办检察官核实。”

面对有检察机关反映,公检法机关在理解和把握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上存在分歧的现象,最高检党组的态度非常坚定,“关键要实事求是。是,就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严;不是,有多大的压力也要坚持依法,不枉不纵。”

我们先看一组数据:

2018年,侦查机关以涉黑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不认定9154件;未以涉黑涉恶移送,依法认定2117件。

我们看另外一组数据:

2019年上半年: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案件,检察机关批捕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5390件,起诉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4879件;公安机关未以涉黑涉恶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批捕时认定为涉黑涉恶的1896件,起诉时认定为涉黑涉恶的1126件。

为了严把扫黑除恶办案质量,今年3月,最高检扫黑办专门下发一个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省级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

我们再看一组数据:

截至8月6日,各省级检察院扫黑办共对885件涉黑和545件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其中,改变下级院定性107件。在省级检察院把关后认为不涉黑的53件案件中,县市院意见一致认定构成涉黑,省院把关后认为不涉黑并最终改变定性的24件;县市院对是否涉黑认定不一致,省级院认为不涉黑并最终改变定性的29件。

三组数据都指向了一个定论,实践中对于是否涉黑恶犯罪,出现了认定标准不一样的案例。这种不一样存在于公安与检察机关之间,也存在于检察机关县市院与省院之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位公安老领导对记者说,现在公安队伍专业素质比以往高很多,大都是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办案出现参差不齐、高低不一的现象,更多是惯性思维所致。如何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并以之为指导精准适用法律,是崭新的课题和挑战。

河南省检察院对45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改变公安机关涉黑定性案件的调研报告中分析显示:在最终改变定性的45件案件中,三级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意见一致,均认为不构成涉黑犯罪的仅9件,三级院意见不一致,最终改变定性的有36件。河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主要原因是办案过程中有的还停留在过去“运动型严打”的思维做法上,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还不够强,不能准确把握黑恶犯罪性质的法律评价,人为拔高定性,认为只有定“黑”才算严惩,才算扫黑除恶有成绩;有的缺乏责任担当,认为最后由省院统一听取汇报把关,不深入分析。

对于出现的这种情况,最高检党组明确要求,必须统一司法尺度和办案标准,检察机关务必仔细思量:对黑恶势力如何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打击?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有关证据规定?权力行使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有效监督?

2019年1月2日最高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联席会议(来源:最高检网站拍摄:程丁)

回到开头之问,最高检为何要在这个节点下发典型案例?因为专项斗争已经进入从全面铺开向纵深推进的关键时期,中央政策清晰明了,贯彻落实就不能跑偏,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严打”时期曾经出现冤假错案的历史不能重演。

最高检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下发,对基层办案形成指导和引领作用;通过具体案例详解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过程、阐释扫黑除恶斗争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回应社会关切。

五个案例的下发,可谓“来得正是时候”。在陈兴良看来,“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枢,前要对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后要参与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对于保证办理的黑恶势力案件质量承担着特别重要的职责。

陈兴良认为,“当前的扫黑除恶斗争,正在有步奏、有目标地推进,取得了成效,从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也不可否定,个别地方、个别案件还存在把关不严,打击扩大化的现象。就人为拔高和随意降低这两种现象而言,前者是主要应当避免的。那种强行下达扫黑除恶案件指标,绝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应当坚决杜绝。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扫黑除恶案件的质量。”

陈卫东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担负批捕起诉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责,坚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保质保量稳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重大而深远!

王兆峰说,最高检发布不凑数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敢于向错误做法说“不”的勇气和担当,它再次提醒办案机关要坚持法治标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最高检公布的这五个案例以及所产生的效果表明,坚持法治原则才是落实政治部署、实现政治使命最可靠、最有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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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平安是最大的民生。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到2021年时,“两个一百年”中的第一个伟大目标即将变为现实,“民亦劳止,汔可小康”,多么让人期待与向往!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一个彰显治国安邦的战略谋划,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这是一个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考量,总书记强调以扫除黑恶势力为切入点,刀锋所指是黑恶势力背后的不良政治生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另一个重要战场。“以拍蝇打伞带动政治生态不断好转、社会生态更加优化,促进党的执政根基更加稳固,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部署,触动利益之深、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张文显评价。

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中央开展扫除黑恶专项斗争,就是要形成强大的扫除合力,以大“扫帚”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还社会河清海晏、天朗气清,还老百姓朗朗乾坤。

船到中流浪更急。疥癣之疾,易成膏肓之患。黑社会的状态好比癌症的潜伏期,没有大量滋生发作起来的时候,是很难发现的。隐蔽的求生、向乡村的下沉渗透、软暴力与套路贷等,如毒瘤般,成为社会治理的顽疾,也为进入中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带来更大的难度。

在这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最高检通过案例的形式要求检察机关在贯彻中央决策上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搞变通,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进行的意义不言而喻。

基层治理本身就是精工细活,需要多主体参与、多角度治理,任何部门对中央政策的囫囵吞枣、歪曲执行,都是行不通的,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必须发挥精准监督和精准引导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总书记一语道破法治对政治的作用,更说明了只有法治才是刑事政策得以正确实现的依托。

法治,是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艰辛探索,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法治,要求我们不仅要把事情做对,更要把对的事情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伟大时刻即将来临,在这一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时间坐标上回望,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感慨道:“40年中国的刑事法治,最大的变化是基本上做到了民主科学立法,公正有效司法,广大公民守法、维权意识提高,法律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预防和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者的经验和方法不断丰富。”今年91岁的高老,是此次入选“国家荣誉称号”建议人选的法学界唯一代表,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多大的力量都无法抵消他作为中国40年刑事法治亲历者见证者的“感同身受”。

高铭暄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历史时刻回望,40年间,我国刑法从1979年的192条,到1997年修订后的452条,再到随着实践的发展先后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40年间,刑诉法由1979年制定时的164条,经过1996年、2012年的两次大修以及2018年的一次小改,条文数量先后增加至225、290直至目前的308条;40年间,规范“两法”适用的各类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司改规范性文件的条文总量已经超过2000条,彻底告别了“无法可依”“无法无天”的历史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历史节点回望,40年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一个充满生机活力、不仅仅有法可依更要实现良法善治、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正在到来。

回望40年的峥嵘历程,萌生于革命时期、筑基于建设时期、勃发于改革时期的中国刑事法治,已然长成一株自立于世界法治之林的大树,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自信不自豪!但也必须看到,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道路漫长,未有穷期,我们不能忘记来时路,更要笃定脚下路,笃定新时代刑事法治现代化的目标不断攻坚克难。

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过半,如何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而不是“雨过地皮湿”,一阵风似地飘过?从“治标”到“治本”,司法检察,法治群体从未停歇思考、从未放缓步伐……

记者手记:“改”的勇气

蒋安杰

就在稿子接近尾声时,看到一则新闻刷屏,8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备受关注的大成女律师林小青因卷入“套路贷”被检方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案吿一段落。

新闻中提到:“上级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派员阅卷审查,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

很多人在朋友圈里为这个“上级机关”点赞。记者反反复复看了几遍新闻表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该案进行全面研判后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也就是说,这个案例是检察机关自己及时纠错,这份“改”的勇气,更弥显珍贵。

地方本来当成政绩的一个事儿,再“改”自然阻力很大。“上级机关”阅卷后指令撤诉,也是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依法纠错,也是不凑数的具体体现!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责任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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