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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被套路,竟背上万元债务?看法院怎么判!

发布于:2019-6-26 15:59:00  浏览:740次

  又到了每年的六月份!

  一年一度的毕(shī )业(yè)季(chao)又来了!

  毕业生们,

  正式步入社会了!

  从这一刻起,将实现人生自由、时间自由、财务自由.....

  先给自己定个小目标,先赚一个亿!

 

  刘某达,贵州毕节人,22岁大学毕业的小伙子怀着梦想,揣着家里积赞的几百元来到了湘江河畔的“山水洲城”--湖南长沙,准备开启自己的职场生涯。

  招聘面试---参加技能培训

  刘某达,来到长沙后,先后在各家招聘网站发布了求职信息。

  长沙某公司通过网络了解到刘某达需要找工作,于是通知刘某达来公司面试。

 

  无钱培训---助学分期贷款

  2017年11月19日,刘某达按照长沙某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份《贷款声明》,表明其自愿参加长沙某公司的培训项目,因自身无法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用,慎重考虑并征得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使用金融机构的助学分期贷款来支付培训费。

  2017年12月4日,刘某达(乙方)与长沙某公司(甲方)签订《培训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8年3月31日,刘某达(借款人)与案外人富某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8240元,贷款期限24个月,月利率0.9%/月。

 

  无证培训---提起民事诉讼

  刘某达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6月8日在长沙某公司参加了培训,长沙某公司给刘某达颁发了一张落款为北京某教育数字技术研究院的游戏美术设计师认证证书。

  培训过程中,刘某达发现长沙某公司以招聘之名,行培训之实,且不具备办学资质,培训质量不合格。

  刘某达遂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长沙某公司退还贷款培训费用人民币18240元及利息损失4 924.86元。

  被告长沙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属于岗前培训,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培训费于法有据,被告不应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培训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和长沙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刘某达返还培训费的问题。

  无效合同---返还培训费用

  天心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

  关于涉案培训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经查明,在长沙市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对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6年度办学情况检测评估的72家合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没有被告长沙某公司,且长沙某公司没有获得办学许可,其经营范围中有一项为“培训活动的组织”,并无教育培训项目。

  长沙某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与刘某达签订的《培训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

  关于长沙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培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签订的《培训协议》系无效合同,故长沙某公司应当向刘某达返还收取的培训费。

  刘某达要求被告连带赔偿贷款利息损失4924.86元,因贷款利息系刘某达贷款应支付的费用,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天心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长沙某公司退还原告刘某达培训费用16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最新信息,2018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834万,高校毕业人数创历史最高,堪称史上最难就业季。一些不法商家敏锐的嗅到了其中的“商机”,编织着高收入的美丽谎言,设计着层出不穷的招聘陷阱。本案中,长沙某公司未获得教育培训许可,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参与培训的教师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及业务技能,存在明显过错,对刘某达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但刘某达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其应对自身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在培训费总额中酌情由长沙某公司向刘某达退还16800元培训费。在这里,提醒广大求职的童鞋们,在应聘过程中,应初步了解行业的薪资水平,客观认知和评价自己的能力,避免在寻找第一份工作时 “遇人不淑”,也预祝同学们能够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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