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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天上掉下一笔债务

发布于:2019-3-14 13:42:00  浏览:823次

    2018年年底,南京市民小王突然收到一条短信,称自己的银行卡已被冻结,因法院判决其需偿还一笔4万元的债务。面对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小王很是费解,自己从未借过这笔钱啊!

    第二天,小王匆忙赶到法院查询,才弄清来龙去脉。判决书中载明,4万元欠款来自其前妻小芳2015年5月与他人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令他不解的是,自己2014年8月就因双方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为何仍需自己偿还这笔巨额债务呢?且离婚后,小王再也没有见过小芳。

    “同林鸟”成了“分飞燕”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11年,小芳和小王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幸福的小家庭让人很是羡慕。不甘平淡的小芳,并不满足于此。2013年接触高利贷后,小芳就像变了个人。她长期在外放贷、借贷,资金紧张时四处借钱,经常偷偷动用家里的钱和其父母的养老钱,甚至不惜借月息10%的高利贷,拆东墙补西墙。最终,2014年,小芳资金链断裂,欠下共计6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上文提到的4万元欠款只是其中一笔。期间,小王多次劝小芳罢手,小芳却一意孤行。二人矛盾逐渐升级,最终闹到了离婚的地步,一个完好的家庭就此破碎。

   莫名其妙“被负债”

    2014年8月,小王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法院作出离婚生效判决,7岁的女儿跟小王一起生活,小芳分得的五十余万元财产全部用于还债。2015年11月,小芳因资不抵债,急需用钱,在他人教唆下铤而走险,伪造证件用于借款。案发后,2016年4月,小芳因诈骗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今仍在服刑。

    对于自己为何要还款,小王百思不得其解。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涉及小王的借款合同签订于2015年5月,当时是小王、小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这个“锅”我不想背

    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前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竟要产生如此巨额债务!小王越想越憋屈。2019年1月,小王到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接收案件后,检察官发现此案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法院受理离婚诉讼至判决解除夫妻关系前,其中一人以单方面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过多次讨论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要结合客观实际与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通过小王、小芳离婚诉讼案中,双方关于分居事实的自认、庭审笔录关于共同债务的表述、离婚判决书等证据,可以视为自2014年2月起,小王、小芳夫妻共同生活客观上就已经终结,已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随后,承办检察官到狱中告知小芳相关情况,其表示这笔债务由她个人承担。目前,该案件已审查终结,建邺区检察院拟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官说法

    其实小王的遭遇并不是个例,近年来出现了很多类似的案件。夫妻一方以家庭生活或者经营为名,在外欠下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有些直到执行阶段才知道。这些欠款往往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负债”一方绝大多数上有老下有小,在房产被执行、工资被冻结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生活一下子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司法解释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情况,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提出上诉,均可以到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来源:江苏法制报  责任编辑:彭绮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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