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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四类家暴行为将被告诫 江西省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发布于:2019-1-29 11:23:00  浏览:951次

  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处警,并制作、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随之,妇联组织将介入提供必要帮助并积极开展跟踪回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将以此作为审理的酌定从重情节。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日前,结合江西省实际,江西省公安厅联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制定了《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殴打谩骂等行为 认定为家暴将被告诫

  只因与男同事吃了个饭,江西一26岁女子遭丈夫家暴身亡。据其家属回忆,当事二人结婚5年来,为家人所知的较为严重的家暴事件,就发生了5次。女方因为害怕男方打击报复其家人,想离婚却不敢,直至悲剧发生。

  此前,乐平市公安局塔前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报警称,其与丈夫因家庭婚姻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遭到丈夫持刀砍伤头部。民警经调查得知,这是一起由长期家庭暴力问题引发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报警人洪某长期遭受丈夫石某的家庭暴力和言语威胁,念及子女和亲属的安危,洪某一直忍气吞声、不敢多语。

  近年来,此类家庭暴力案件不时见诸报端。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日前,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办法》对所称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人。同时,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以及离婚、同居关系终止、解除或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本《办法》,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劝诫和批评教育的行政干预措施。告诫应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遵循预防为主,坚持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可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受理报警3日内实施告诫

  根据《办法》,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将第一时间出警,按照接处警规范做好处置工作,并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并进行勘查、固定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还可依法将加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再根据家庭暴力情节等客观和受害人意愿等主观需要,帮助协调受害人进行就医、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等。

  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也将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告诫情形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报警之日起,3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

  工作中,办案民警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后,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经受理案件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及时送达。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乡镇妇联组织、村(居)委会参加。

  经家暴受害人同意,公安机关可将《家庭暴力告诫书》抄送行为发生地、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妇联组织、村(居)或者加害人所在用人单位。

  《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乡镇妇联组织、村(居)委会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刑案中被告诫人 将从重处罚

  依据本《办法》,作出告诫书1个月内,家暴当事人所在地社区民警应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查访情况应该予以详细记录并留档备存。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与此同时,在《办法》实施后,各地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联系家暴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家暴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切实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并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

  妇联组织对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应该给予帮助、处理。

  按照《办法》,各地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家庭美德和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日常协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及家庭暴力警情的调处、化解工作。

  对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中获悉的公民隐私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工作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组织还将做好家庭暴力案件的日常统计工作,及时通报共享家庭暴力案件信息,建立重大家庭暴力案件共同研判处置机制。(龚少春)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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