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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反家暴,她发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于:2018-9-15 0:46:00  浏览:1213次
  一头披肩长发,一副白皙的面容不施粉黛,一汪温婉又坚毅的眼神,朴实中流露出天然的亲和力,这是江苏无锡梁溪法院家事庭副庭长周溧给人的第一印象。
    周溧常说自己是一名普通的法官,但自2002年参加审判工作,她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三次,荣获江苏省“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先进个人”“江苏优秀女法官”“江苏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不久前,她又荣获“全国家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这一组组斐然的成绩证明她口中的“普通”其实并不普通。
    反家暴经验撑起保护伞
    周溧作为家事庭骨干,发出了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创新反家暴工作“八个全国第一”亮点,引发了全社会的积极关注。
    2008年7月,周溧审理了一起涉暴离婚案。原告陈某提供了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请求法院禁止许某施暴。
    周溧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许某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遂于2008年8月6日作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同时与公安机关接洽,提请其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
    这份裁定是我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它将以往在离婚案件民事诉讼中对家庭暴力仅有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向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并将对受害方人身的司法保护延伸至诉讼全过程。对于陈某而言,保护令也让她的生活有了新的开始。裁定下达以后,许某再也没有打骂她。最后,双方调解离婚。
    作为“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周溧在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同时不断摸索思考。2013年7月,周溧再次大胆创新,发出江苏首份诉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将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成员。
    在审理涉暴案件过程中,周溧将心理疏导引进家事审判工作,促成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因在妇女维权领域表现突出,周溧在反家暴创新举措获得了美国专家和全国妇联的高度赞扬,为推动我国反家暴法出台作出了应有贡献。
    个人效应引来司法救助金
    面对纷繁复杂的家事纠纷,周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切实考虑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丁老太是周溧承办的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原告。因女儿去世,其和女婿为了房产打起了官司。经法院判决,丁老太所诉的两套房屋归其所有。官司虽然赢了,但从开庭到案件判决,女婿始终都对老太避而不见,甚至在法院与其联系时,其也是通过各种方式“玩失踪”。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不签收判决书就会影响案件的生效时间。由于之前的开庭传票是周溧亲自去北京送达的,此次丁老太又提出能否让周溧再去一趟?考虑到丁老太身患重病,等不起,周溧义不容辞地接下了送达判决书的任务。
    丁老太对周溧司法为民的做法十分感动,听说周溧是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的骨干,便主动提出要做公益的想法,帮助案件中的涉暴妇女。
    今年3月7日,丁老太捐赠的首笔6万元反家暴救助金到位。该笔反家暴救助金会定向援助家暴受害者,解决其受家暴后就医、心理辅导等燃眉之急。
    周溧表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无小事,基层法院矛盾突出,就像是“火山口”,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喷发,所以要把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消化在基层。
    为此,周溧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业、街道进行法治宣传,为基层百姓解决家事纠纷,利用周末时间到街道的“家事纠纷化解站”调处社区家事纠纷50余人次。
    柔性调解让当事人折服
    家事案件不同于单纯的财产类案件,家事案件更侧重于矛盾的化解、关系的修复。家事纠纷的形成夹杂了财产、情感、伦理等诸多因素,明断是非还需巧解心结,方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在周溧办理的一起93岁老人王某与媳妇林某的赡养纠纷案件中,王老太的小儿子去世时留下了一套房屋,其在儿媳的说服下,签订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协议。但随着年纪的增长,王老太需长期住院治疗,而儿媳却对其不管不顾,甚至开始不支付赡养费。为此,王老太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林某也是憋了一肚子委屈,林某称,去年总共支付赡养费8000元。如果保姆请假回家,自己也会过去照顾婆婆,但其生病的事真的是不知道。况且儿媳对婆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自从丈夫去世后,自己也尽了孝道,自认对婆婆很不错。这次打官司肯定都是老太子女的主意。
    经过几番谈话,周溧抓住了问题的症结,老太是怕以后林某不支付赡养费,而林某的态度也明显松动,但不愿支付那么多钱。多次上门与老太释法后,王老太终于同意了3.5万元的调解方案。在敬老院内,林某亲手将钱放在了老太的手里,并称以后还会经常来看望老人。
    “家事审判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维系家庭婚姻的稳定。”周溧表示,在家事审判中,法院要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强调“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审判理念,更加注重以调解等柔性方式促成纠纷的解决。□夏 倩  陈 坚



来源:江苏法制报  责任编辑:彭绮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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