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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如一日主办刑案无一出错 云南昭通检察官罗发亮让“检徽”熠熠生辉

发布于:2018/8/29 10:19:00  浏览:1050次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罗发亮从检23年来,办理了刑事案件五百余件,办案中,他严守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秉公办案,从未办理过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从未出现过冤、假、错案。罗发亮让胸前的检徽闪闪发光,让“检察官”称号熠熠生辉。
  “凭着对检察工作的热爱和执着,几十年如一日,从未停下学习、钻研、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脚步。”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安军这样评价罗发亮。
  一路走来,罗发亮先后10余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2017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新时代人民检察官的光辉形象。
  反贪反渎,侦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大要案件
  “在反贪反渎工作期间,罗发亮侦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大要案件。”石安军介绍,2005年,办理县工行刘某贪污118万元的大案时,他千里追逃将刘某及其情妇从温州安全押解回巧家,并出色地完成了主审刘某的任务,最后刘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再如,2007年主办了县烟草公司陈某挪用公款64万余元,后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特别是2009年,罗发亮主办县水务局局长李某受贿案时,侦破难度相当大。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狡猾,并与行贿人张某形成了攻守同盟等反侦查手段,要拿下李某的口供,似乎已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罗发亮通过分析案情,设想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审讯策略,在罗发亮同志的细心部署及全体办案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李某思想防线开始全面崩溃,最终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鉴于李某受贿数额大,在本地关系、背景复杂,打听、说情的人多,为防止翻供、泄密,案件突破后,罗发亮及时提请领导批准对李某及时采取了异地刑事拘留。
  事实证明,异地羁押的措施是非常正确的,在整个侦查期间,李某的思想稳定,前后供述一致,未出现翻供情况,该案得到市检察院“打赢了漂亮的一仗”的肯定。
  迎难而上,在办理特重大涉黑案件中表现出色
  面对大案要案时,罗发亮从不退缩,总能迎难而上,主动请缨。2017年10月2日,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张某、苟某等30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的涉黑案件。
  这是一起特重大的涉黑案件,2013年以来,张某先后纠集巧家、四川籍刑释及社会闲散人员窝某、谢某等数十人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组织卖淫、强吃干股、收保护费等方式攫取大量经济利益。
  为了支撑团伙运转,该团伙用非法手段控制非法行业,对巧家娱乐行业等强拿硬要、白吃白喝、欺压残害群众。受害群众对张某等人的恶行敢怒不敢言。为了打击黑恶势力、固定证据,罗发亮亲自带领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为从严从快的办理该案,他主动放弃了国庆及中秋假期,不分昼夜地扑在办案一线,他带领侦监干警以惊人的速度、超高的效率,在7天内审阅了50余册侦查卷宗、完成了20余万字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对涉案人员全部批准逮捕,并就下步侦查工作提出了20余条意见、追捕犯罪嫌疑人5名,成功将这个长期危害巧家群众的黑社会团伙案件一网打尽。
  敢于纠正,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
  2013年,冉某因摆摊被排挤,于2013年在住建局厕所里张贴“通告”称:“如果不拆除复烤厂门口的十一间门面,则要将住建局炸掉。”冉某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2013年6月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时,罗发亮承办该案,经他细心地审阅案卷材料,周密地分析案情,发现冉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在冉某向住建局张贴“爆炸通告”的一个多月里,住建局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住建局职工报警,民警在三四天时间里动用了部份警力蹲点守候、加强巡逻和对案件进行调查等工作。住建局高度重视,加强门卫管理(来信来访人员必须登记),加强视频管理(增加了两个视频监控头)的安保措施,该局广大干部职工在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中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单位各项工作仍然井然有序。
  因此,罗发亮提出冉某的行为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故冉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作决定不起诉处理。经过两次检委会讨论决定,最终以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冉某。
  石安军说,该案很好地体现了一个检察官司法为民的情怀,在面对冤假错案时,敢于纠正,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云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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