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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了?离婚时夫妻双方赠与14岁女儿的住房能要回吗?

发布于:2018-6-13 12:27:00  浏览:849次
  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时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四川省邛崃市的张磊、杜玉琦夫妇在处理房产的分割上则稍显特别,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赠送给当时年仅14岁的女儿张梓悦。但等到张梓悦成年,父亲张磊却反悔了,一直拒绝配合女儿进行房屋变更登记。  
    2018年4月4日,19岁的张梓悦将父亲张磊、母亲杜玉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二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合法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案情回顾】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女儿
    家住邛崃的张磊和杜玉琦自1997年登记结婚以来,已经共度了6个春秋,并于1999年诞下了女儿张梓悦。但这对结婚6年的夫妻并没有熬到“七年之痒”关头,便因感情不合关系破裂,遂商议离婚。
    2013年7月3日,两人经多次协商之后,在邛崃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财产分割”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某小区,面积约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赠送给当时年仅14岁的女儿张梓悦。在此之后,张梓悦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2018年1月23日,成年后的张梓悦发现这套房屋被登记在了父母名下,便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这属于房屋登记错误,要求父亲与母亲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虽然母亲杜玉琦当时立即同意办理变更,但父亲张磊却一直推三阻四,拒绝配合。
    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梓悦暂时保管着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在此期间,她也多次提出进行《不动产权证》的变更登记,但由于父亲一直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产权变更至今没有完成。
    2018年4月4日,张梓悦将父亲张磊和母亲杜玉琦告上邛崃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人于2013年7月3日在邛崃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即关于财产分割的赠与约定合法有效,并立即协助自己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现在,赠与方想反悔,被赠与方想过户,离婚时选择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到底会支持谁?
    【争议焦点】
    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
站在赠与人被告的角度,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但由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所以张磊有权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站在原告的角度来看,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夫妻关系的特殊协议,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的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张梓悦有权要求被告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解读】
    赠与合同“一诺而成”,不需未成年子女同意即可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而在《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
    但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子女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因此,对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接受父母赠与不需要子女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成立。 
    但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就不仅要求父母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同时需要子女表示同意,且这种“同意”的意思表达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对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父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赠与成立后,财产转移前,父母一方可否撤销赠与呢?这跟受赠与人是否成年有关。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就属于道德义务的一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将房子赠予给孩子,是一种变相的抚养方式,所以为其赋予了道德义务。为此,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在财产转移登记前,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这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具体规定的概念,而是依靠法官理解的概念,是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赋予的。  
    在本案中,张梓悦获得父母赠与时未成年,赠与合同不需要张梓悦明确表示同意即成立并生效。赠与合同成立后,由于具有道德义务,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父母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张梓悦起诉要求变更房屋的登记手续,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2018年5月21日,经邛崃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梓悦与父亲张磊、母亲杜玉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文中张磊、杜玉琦、张梓悦均为化名)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陈柳行




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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