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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刷票获得“最美妈妈”评选第一名,法院:不支持颁奖请求

发布于:2018/6/7 23:16:00  浏览:883次
  在微信票选活动中刷票,与在网络游戏当中使用“外挂”一样,本质上都是作弊。 —编者按
  下面要介绍的这起“悬赏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为了获得“最美妈妈票选”活动的奖品,雇佣刷票人员刷票并成功获得第一名。在颁奖要求遭到活动主办方拒绝之后,将主办方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主办方发奖的请求。
  基本案情
  河北某狐公司是“和社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为了庆祝母亲节的到来,“和社区”微信公号在2017年5月12日发布消息称,平台举办“最美妈妈投票”活动,活动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10点至5月14日24点。
  用户关注“和社区”并回复“母亲节”,即可进行最美妈妈的投票,投票规则为每个ID每天可投2票。参赛规则中特别注明:“禁止刷票,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投票时间截止后,平台根据排名分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品为IPHONE7银色手机一部,最美妈妈奖杯,“和社区”一季度水果礼盒赠送服务。
  景某是“最美妈妈票选”活动的参加者。在投票时间截止后,景某共获得投票10844票,根据“和社区”网页显示,景某排在第一位。
  河北某狐公司查看投票数据发现,为景某投票的人中有多名昵称为“刷票”、“招聘投票员”、“AA出售爱奇艺会员(承接各种投票)”的人员。据此,公司认定景某存在刷票行为。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网络
  然而,景某并不认可自己存在刷票行为。景某认为,自己获得了“最美妈妈票选”的第一名,河北某狐公司应当向自己发奖。
  河北某狐公司则认为,公司为本次活动设置的规则在投票页面有明显提示,景某违反规则,利用刷票行为获得大量投票,根据规则,公司已经取消了景某的参赛资格,并已将预设的奖品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活动参与者,所以景某没有领取奖品的权利。
  因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景某遂将河北某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审理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认为,河北某狐公司以手机网络平台公开发出公告,提出要约邀请,组织投票活动,景某参加投票活动,双方形成悬赏合同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依据公告承诺及违约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当庭对活动举办、奖品设置、投票结果等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差异在于原告参与投票活动时是否存在刷票行为。
  根据投票数据显示,以原告为投票对象的投票,在5月14日13:00—21:00时间段内,即有获票10793张,按照每个ID只能投票2次的规定,在这一时间段内有5000余人为原告投票,而原告当庭自称在5月14日才开始向亲朋好友拉票。
  原告作为一名不具备社会知名度的普通公民,在一天时间内,即动员5000人以上为自己投票,并不符合正常现象。
  同时投票人微信昵称“刷票”、“招聘投票员”、“AA出售爱奇艺会员(承接各种投票)”等,不符合一般人员网络昵称取名习惯,却与刷票人员通过网络昵称方式吸引客户的惯例相符。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在投票活动中存在刷票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美妈妈投票”活动的相关规则,被告拒绝向原告发放奖品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发放奖品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冀0606民初2422号]



来源:法官驿站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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