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即将实施,浙江省1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政策
你的“小电驴”还能上路吗?
眼下,说起电动自行车,不得不提到“新国标”——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此,坊间甚至有了“电动车3年后报废”等传言。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
27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为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浙江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新国标”是这么回事
电动自行车是个“80后”,从1984年浙江第一款电动自行车面世至今,浙江省已成为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生产企业约150家,2017年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产量的四分之一,在全国各省(市)中排名第三。
电动自行车在给老百姓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和难以规范管理等突出问题。尤其是最高车速与整车重量指标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变得越来越重、越来越快,有些生产厂家甚至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比如去年1月8日的杭州登云路商铺火灾、4月11日的杭州三墩民房火灾、7月10日的台州三门民房火灾等,都是电动车起火引发的亡人火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而另一方面,原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由于制定年代较早,导致现有国家标准与现实需求之间的长期冲突。为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一是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被违规改装;二是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三是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四是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五是强化了骑行能力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六是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
省经信厅副厅长诸葛建表示,从长远看,新国标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符合国家提倡的供给侧改革的方向和趋势。“但就近期看,对照新国标,目前我省生产的大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都不符合要求,因此,行业的未来发展将面临严峻考验。”
过渡期政策是这样的
浙江省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对于家有“小电驴”的消费者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11月1日以后自家电动车还能不能上路。对此,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何卸洪作了详细解读。
何卸洪介绍,根据过渡期政策,凡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国家标准且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车主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即日起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旧国家标准且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车主可在明年4月15日前携带相同材料去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过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受使用期限限制。
如果家里的“小电驴”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或没有列入省经信部门公告目录的,车主必须在11月1日到明年3月31日期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去公安派出所或者交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通过备案登记的,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安机关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何卸洪补充表示,明年4月15日新国标正式实施后,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等规定,依法管理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对查获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车辆并进行属性鉴定。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进行认定处罚。”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