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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抗诉成功!开启法律监督新格局

发布于:2018/10/30 13:49:00  浏览:920次
  “浙江贡献”和“浙江模式”都诞生于此
  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开启法律监督新格局
  时光倒推28年。1990年8月,正是浙江杭州的盛夏。一场强台风,让浙江富阳里山乡暴雨如注,肆虐的洪水冲毁了道路、河堤,大片农田被淹,房屋损毁。
  台风强烈侵袭之下,当时的乡政府所在地红光村、强烈村也未能幸免,除了房倒屋塌,两村相邻处一条小河的石坎也被冲垮。但谁能料到,在修复河坎的过程中,一块大石头竟然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更让人料不到的是,这起石头风波,还引发了我省乃至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后,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即抗诉成功。它告诉人们,抗诉不再是刑事诉讼的“专利”。
  从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到抗诉书说理改革;从开展广泛的行政执法监督、大力查处虚假诉讼,到深入开展公益诉讼……20多年来,从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起步的浙江民事行政检察,在维护法律权威、守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留下了深深的浙江印记。
  一块大石头引发的“首案”
  那场石头风波,发生在1990年8月30日。
  当天上午10点左右,红光村村委会主任夏某得知,强烈村村民在两村临界的溪面上撬起一块250多公斤重的大石头准备抬走,夏某立即前往阻拦。但对方人多,夏某被推到水里,大石头被抬走。在此后的争夺中,夏某跑到村广播室打开“大喇叭”喊:“凡在村的社员,都到黄家田公路边上去。如果强烈村要强抬石头,我们不肯休的,这口气一定要出。”随后,双方村民互掷石头、推打,造成数人受伤。
  9月13日,当时的富阳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规定,对夏某拘留12天。夏某不服。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这部新法规的诞生让夏某燃起了希望,他随即向当时的富阳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维持公安的处罚决定,夏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夏某的行为并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法定要件,改判此案,撤销了治安裁决。
  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经两次审理,判决结果截然相反,该案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二审判决后,富阳县公安局向杭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杭州市检察院在深入细致地调查和审查后,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又就此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至此,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诞生。
  1991年10月12日早上,省高级法院在富阳县再审此案,省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出席法庭,宣读抗诉书。当天中午,审判长当庭宣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富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抗诉成功。至此,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实现了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监督全覆盖。
  “浙江贡献”和“浙江模式”
  时隔20多年后,当年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抗诉的省检察院检察官,仍清晰地记得案件开庭当天的“大场面”:能容纳600人的礼堂座无虚席,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均派员前来旁听,来自上海、江苏、陕西的法律界人士也赶到现场,浙江电视台全程录像,当晚还上了央视,“通过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我们浙江的检察机关不仅让人们进一步认识了行政诉讼法,更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作出了‘浙江贡献’”。
  首例行政抗诉案影响全国,人们也记住了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他们来自于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一个当年刚成立的“年轻”业务部门。
  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检察官陈旭昶,就是那一年加入了这个部门。陈旭昶说,民事行政检察,听起来是一个专业名词,但其实很“接地气”:从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到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从监督依法行政,查处虚假诉讼,到开展公益诉讼,守护青山绿水、食品药品安全……每一项工作都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怎样担起这份“为民司法”责任?机构设立初期,他们很快就把重心放在办案上,通过办案打开工作局面,也通过办案摸索和积累“实战”经验,于是就有了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和之后的全省首例民事抗诉案。
  由此起步,我省各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扩大办案规模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2003年,浙江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行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改革,提高抗诉书和再审检察建议书制作水平,强化说理,被称为法律监督说理的“浙江模式”在全国推广。2009年,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规范民事行政抗诉裁量权,当年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案件数位居全国第一,改判纠错数位居全国第二。
  这些年来,通过不断增强办案能力,民事行政检察实现了更好地为民司法。省检察院统计,仅2016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就监督民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案件4300余件,从中提请抗诉720件,提出抗诉471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218件,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在更多领域守护公平正义
  2013年5月,杭州市民周大伯找到拱墅区检察院,要举报他的亲戚周某。原来,周大伯起诉周某要求偿还借款75万元,并申请对周某名下的一套杭州房产进行诉讼保全。但当他赢了官司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另外一个人王某也把周某告了,说周某欠他193万元,并且以那套房子作了抵押。
  王某有借条、有打款凭证,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对于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周某的房子要先用来偿还王某的债款。眼看着赢了官司却被别人“捷足先登”,周大伯觉得这里面有“猫腻”。受理该举报后,检察官经查证发现,这确实是一起虚假诉讼,是周某串通王某打“假官司”躲避债务。
  类似这样的虚假诉讼案,近年来并不鲜见。有企业虚构外债,通过破产清算实现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也有人离婚时为了多分财产,让朋友拿假借条将自己告上法庭,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在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过程中,我省民行检察官发现了这些藏在民间借贷、离婚财产纠纷、劳动争议案等背后的虚假诉讼线索并依法打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随着去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我省民行检察部门又迎来了一项新职能。从此,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方面,都能看到检察官的身影。
  其实,在浙江,“公益诉讼”并不算是一个新名词。早在2002年,全国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案就在浦江诞生;2011年,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平湖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2月,浙江审结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绍兴市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
  “百姓利益无小事。”陈旭昶说,时代在发展,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需求在不断增长,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也将步入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那是一个更美好的未来,我充满希望。”(记者许梅)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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