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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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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处理车辆公告

发布于:2017-9-1 8:38:04  浏览:961次
  下列25辆机动车(小型汽车24辆,货车1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需要被扣留,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申请予以公告,请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发出公告之内起三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前往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逾期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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