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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查办辽宁省首例社交网络猥亵儿童案

发布于:2017-9-13 22:24:00  浏览:767次
  “不照我说的做,就去你家弄死你……”今年6月,小月、小佳、小浩(均为化名)3名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因不堪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言语恐吓威胁,先后被迫模仿不雅动作并与其视频裸聊。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何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此案也是我省首例利用社交网络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犯罪案件。
  何某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为了寻求刺激,案发前便利用社交网络结识陌生女网友进行裸聊。由于对方多为成年人,不易被骗和威胁,何某某便盯上了涉世未深的小女孩。
  小月、小佳、小浩是同村好友。6月初,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更换网名“小岩”,通过网络与小佳和小佳的朋友小月成为网络好友。聊天过程中,何某某分别向她们发送黄色短片,并扬言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模仿片中动作与其裸聊,便要行凶报复。受了惊吓的小月和小佳只能言听计从,两次事件后,便不敢再登录社交网站。谁知,何某某利用网络空间又找到她们的朋友小浩,谎称是小月的哥哥,并用相同的手段对小浩进行逼迫。视频过程中,何某某截取小浩裸照,更以要将裸照发到小浩学校为要挟条件,要求小浩继续与他裸聊。惊恐之下,小浩将此事告诉了家长,家长立即报了警,何某某的行为才败露。
  日前,大连市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辽宁法制报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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