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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穿山甲猫头鹰吸引食客 诸暨一餐馆经营者获刑11年

发布于:2017-2-20 15:26:25  浏览:1056次
  最近,深圳的“穿山甲公主”事件再一次把大家的目光聚焦到保护野生动物上来。诸暨竟然也有位餐馆老板将穿山甲搬上了餐桌,卖给来店里的食客吃,数量达到77只。近日,这名“穿山甲老板”被诸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诸暨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张艳(化名)在诸暨市区经营着一家餐馆,门面虽不大生意却着实火爆。原来她家饭店暗地里经营着特殊的“美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为招揽生意、打响招牌,张艳从2011年12月便开始向其“上家”陈某(已起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将其加工成菜肴,出售给有需要的客人。
  “活的穿山甲我卖1000元到1500元一斤,冰冻的500元到600元一斤,中间赚100元差价……”在法庭上,张艳供述了自己买卖野生动物的详细经过。经查,到2015年6月,张艳共向陈某非法收购穿山甲活体77只、穿山甲冻体57.55千克、鸮形目动物(俗称猫头鹰)活体7只、狮子肉11.55千克、熊掌67.5千克,交易总额超过14万元。
  2016年8月,随着浙江省森林公安局挂牌督办的特大野生动物贩卖案侦破、公诉,诸暨这名“穿山甲老板”再也无法藏匿。
  诸暨市法院近日一审宣判,判处张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然而这样的饭店,在诸暨不止一家。从2013年到2015年7月案发,陈刚(化名)也在其经营的山庄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活体1只、冻体2只,鸮形目动物活体2只,穿山甲甲片1千克。近日,陈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也专门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的行为作出规定,一旦触犯,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张艳和陈刚都为自己无视法律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其他人引以为鉴。(转自绍兴晚报)


来源:绍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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