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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江被污染 绍兴一家社会组织怒告污染者----这是全国首例赔偿磋商不成转公益诉讼案

发布于:2017-1-18 13:10:34  浏览:986次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单巡天   编辑:许乔静

  企业偷排、民众受害、政府买单,这样的“如意算盘”,再也行不通了。近日,绍兴中院受理了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因水污染导致的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8万余元。

  1月16日上午,该案在绍兴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不仅是绍兴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全国首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此案的审理,标志着我省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造桥施工作业,竟挖出“幕后黑手”

  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称,2016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后者在挖桥墩基础坑时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导致含油废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而此时第一、第二被告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那么,这些含油废水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第三被告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后经常将废淬火油偷倒进入污水管网中,累计已达到250公斤!这些含油废水就是由废淬火油与污水井内污水混合而成的。

  经鉴定,该事件造成从拔茅大坑管道破裂处到新昌江城北大桥处油类和COD不同程度超标,造成相关河段的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法律帮忙“撑腰”,这类案子终于可以告了

  在这类环境污染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过去往往只是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索损害赔偿,因此个别企业存在着侥幸心理。

  为此,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作出了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此进一步作了细化和明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该会遂依法向绍兴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80750元。

  案情并不复杂,但案子本身是个“好兆头”

  绍兴中院环资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绍兴市检察院委派2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次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新昌县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均当庭表示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对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法庭正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据悉,绍兴中院环资庭成立于2016年3月,是全省首家环境资源法庭;全省首家基层环境资源庭也于2016年5月在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宣告成立,这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自成立以来,绍兴中院环资庭积极探索创新审理模式,通过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处理的方式,探索建立跨区域案件管辖制度的环境资源执法联动机制等。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中,绍兴是唯一的试点城市。为此,绍兴中院专门制定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完善了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该案正是由于赔偿磋商不成而转入诉讼程序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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