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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破获10起非法狩猎案 12人被上虞警方刑拘

发布于:2016-5-23 15:43:39  浏览:910次

本网讯 农田里,许多蛇横七竖八地躺着,想想都瘆得慌,但有人却抓蛇饱口福或卖钱。结果,蛇没带回家,人却被抓了。

50岁的赵某是余姚人。5月15日晚6点多,他专门坐公交车赶到上虞区章镇抓蛇。他戴上头灯,拿着铁钳子、编织袋等工具走进农田。田里的蛇挺多,他用头灯照住它们,然后用钳子夹住,一抓一个准。

他正抓得起劲,面前却突然冒出多名民警。原来,章镇派出所民警晚上巡逻时,看到这片田里有灯光晃动,便过来查看。赵某有点害怕,老实交代:“我在抓蛇,抓到了要么自己吃,要么拿去卖了换钱。”

经鉴定,赵某当晚捕获的29条短尾蝮蛇和6条赤练蛇,均属省一般保护动物,严禁捕猎。很快,赵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受到了严惩。

5月20日,一名非法捕蛇者正准备收工,被上虞区东关派出所民警逮住,民警现场清点,此人一共抓了25条蛇,一部分短尾蝮蛇才小拇指那么长,显然是孵出没多久的幼蛇。

“一般抓到蛇后,他们会拿到集市出售,短尾蝮蛇是毒蛇,有人专门买去泡药酒。”办案民警说,夏天,许多蛇都进入繁殖期,在田间比较活跃,加上近年来野外环境保护较好,蛇比较多,不法分子就开始抓捕蛇食用或出售。

来自上虞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数据显示,从5月9日至5月20日,该区警方已连续破获10起非法狩猎案,而主要的非法狩猎物为野生蛇,已有12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记者了解到,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规律,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在禁猎期内,原则上禁止一切狩猎行为,特殊情况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在禁猎期外,也不能随便捕猎,需要具备狩猎资格。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相关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即可立案查处。

作者:记者 陈乙炳 通讯员 方永辉 编辑:赵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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