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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红”与“黑”

发布于:2016/10/20 4:58:00  浏览:1212次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周亚强

  那段时间,我常常一整晚乱七八糟的梦,晨起跳出脑海的第一个词就是“刘某佳”,有时候一个问题在是与非之间颠来倒去跟自己争辩,也跟身边的人争辩,就连之前好不容易养起来的膘也被打回原形。同时,我抽出空闲时间翻阅大量的书籍文献,就像是对这个罪名拍张“X光片”,吃透相关法条、参考实际案例,再反复琢磨案情。如今想来,那是一段纠结又充实的时光。

初遇“大鱼”
  第一次接触刘某佳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在2015年9月底,当时我正在办理沈某某、徐某某等6人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及韩某某、付某某等18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案,几乎每一起事实都有一个共同的交集——刘某佳。当时我轻松打趣,这家伙差不多也该到检察院的“碗里”来了。
  果不其然,2015年11月23日下午,21本厚卷宗敦敦实实地压在领导办公桌上。通常普通案件的法定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对于这个“大咖”来讲恐怕连阅卷都远远不够,大家看着自己那一堆尚在预警状态的案件,不禁私下议论,这个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共同挂牌督办的案件将要花落谁家。
  没过多久,分案结果再一次印证了“墨菲定律”。由于公诉的几位前辈或是有要案在手,或是正在待产休假,这条“大鱼”最终结结实实落到了我的“小碗”里。搬完卷宗,出于好奇翻到最后,4147页……说不清是压力还是兴奋,我打开手机相机,与21本卷宗并肩,来,笑一个。

出师不利
  10名犯罪嫌疑人有7名被逮捕,分别关押在全市的3个看守所。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我必须在3天之内履行权利义务告知手续。本是最简单的程序,却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因醒目的“黑社会”三个字拒签送达文书,甚至恶语相向。于是,第一回合以“闭门羹”告终。
  履行完既定手续,接下来就是最复杂也是最耗时的工作——制作阅卷笔录。平时,我习惯先把卷宗材料彻头彻尾翻一遍,形成对案情的宏观印象和把握,并找出案件的疑难点以及存在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的在阅卷笔录中重点摘录。在我看来,这绝对是“上等”的阅卷方式。
  可是当翻阅到第13本的时候,“上乘招式”渐显“内力”不足。该案中公安机关移送犯罪嫌疑10人,涉嫌罪名9个,犯罪事实近百起,证人100余人,且大多数证人分别对多起甚至所有犯罪事实都提供了证言。案件事实千头万绪,涉案人员各执一词,即便翻看到第13本,对于前面12本的记忆却仿佛很久远了,长此以往只会事倍功半。原本就极为有限的法定期限已过四分之一,我调整阅卷方式从头再来。

啃硬骨头
  埋头卷宗,我一边翻阅卷宗一边摘录重点内容,尽最大可能将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全部摘录,周末、节假日、夜晚加班已成常态,辛苦了等着锁门的门卫大爷陪我一起熬夜。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忙碌其他普通案件的同时,经过40余天的攻坚克难,一份860多页的阅卷笔录“大功告成”。本以为最令人头疼的工作已经完成,结果,我高兴得太早了。
  提审中,组织、领导者刘某佳自始至终态度漠然,对起诉意见书中的指控矢口否认。其直接参与实施的60多起犯罪事实,在他的口中轻描淡写,“我从来不去赌场”、“我没有小弟,我根本不认识他们”、“我没打过任何人”、“在我们五队地区没有人认识我”……持续了2个多小时的讯问,我得到的是一连串的否定。
  通常,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相比侦查阶段会显著增加,这个案子也不例外。除了主犯刘某佳“始终如一”的“零口供”,其他8名同案犯也不约而同地对涉案人员等级分工、开设赌场盈利数额、寻衅滋事参与人员等“要害”方面做出不同程度的“辩解”。其余罪名暂且不论,单要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犯罪构成上必须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现有证据明显是“缺斤短两”的,加之侦查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本就一团乱麻,于我而言,这些铺天盖地的“辩解”真是“雪上加霜”。
  我知道,要想让嫌疑人尤其是“零口供”嫌疑人伏法认罪,定罪证据必须要经得住考验。面对这条“小刺”繁多的“大鱼”,对每一个罪名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梳理所有证据实非易事,经过一个半月“5+2”、“白加黑”的苦战,第一份案件审查报告第一稿“出炉”,337页密密麻麻的四号字体“啰嗦”着我对本案的第一结论——退查。针对证据卷宗中出现的缺少银行账单、缺少目击证人、未成年人接受询问缺少法定代理人到场等问题,在第一次退查提纲中,我向公安机关在15个方面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除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外,案子被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虽然在第一次退回重报时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了部分证据,但是随着对案情的进一步了解,认定犯罪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范围和深度要求也越来越高,在第二次退查提纲中,我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了23条补充侦查建议。
  最终,经过3次延长、2次退查,3次部门内部讨论、2次公检法联席会议、2次向上级院汇报,2016年6月1日,刘某佳、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起诉至法院。

尘埃落定
  2016年8月15日至17日,刘某佳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一案在灌南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佳没有在堆沟港镇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他们只是开设赌场牟利而已。”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率先辩护,除刘某佳外其他被告人也突然在庭上全员翻供。
  庭审现场剧情陡转。我并不急躁,此时此刻的垂死挣扎无异于“困兽之斗”。面对全员翻供,我从刘某佳等人犯罪组织结构稳定,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迫交易等谋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犯罪活动,并实施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强迫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答辩。庭审活动持续进行了3天。
  9月29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十七万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7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三千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被告人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至此,“红”与“黑”的故事告一段落,来个深呼吸,我带着感慨和收获继续着我充实忙碌的小日子。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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